孔华
关系到个人外汇受托理财开禁问题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炉。对有银行开办个人外汇受托理财,《办法》没有明文禁止。业内人士相信银行业将会推出许多适合居民投资理财的衍生品种,市民的投资渠道将大大拓宽。
《办法》对衍生产品下了定义,并根据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性质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了分类。《办法》还对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进行了规定。并且要求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尽可能控制衍生产品交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衍生产品向金融机构开放
根据《办法》规定,在3月1日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将正式向银行以外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等金融机构开放。
目前在我国开办衍生产品的通常只有银行,而其他金融机构涉及这项业务一直乏规可循。因此,暂行办法的推出,不仅对于我国金融机构,而且对于广大的国内投资者,投资的渠道均将得到极大拓宽。
目前,针对个人投资者推出的衍生产品包括了中国银行在去年推出的“期权宝”业务,以及个人受托理财业务。据了解,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曾对个人推出了外汇受托理财,主要投资于与利率、汇率等挂钩的结构性存款,但在推出后相继被有关监管部门叫停。
有业内人士分析,个人外汇受托理财被叫停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在去年11月以前,我国对个人小额外币存款利率没有放开,而银行通过结构性存款来为个人客户进行外汇受托理财交易,通常都比人民银行公布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要高,而且门槛比较低,这一点与当时的国家政策相冲突。
外汇受托理财或对个人开禁
另外,由于这项业务又牵涉到银行将客户的外汇资金拿到国外进行投资的问题,意味着操作风险较大,在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前,缺乏专门的管理办法对该项业务进行规范。
业内人士都认为,从《办法》的出台可以看出,监管部门趋于将所有衍生产品逐渐对个人开放。因此,有理由相信,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后,银行界将会推出许多适合市民投资理财的衍生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暂行办法强调金融机构对机构或个人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衍生产品合约的内容及内在风险概要,以及影响衍生产品潜在损失的重要因素。而这些是目前许多银行推出的外汇受托理财产品中所缺少的内容。
资料: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目前在我国开办衍生产品的通常只有银行。《办法》规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将正式向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放,对于广大的国内投资者而言,投资渠道均将大大拓宽。
《市场报》 (2004年02月10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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