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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 11:43 新闻晚报

  “恶意拖欠”数额未明确本报讯本月起正式施行的《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除特殊信息外,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必须征得被征信人的同意,并要尊重个人隐私。

  但“在信贷、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鉴证、评估、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的记录”、“
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以及“已经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可直接采集。

  记者注意到,“不良信用信息”被定义为“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款项的信息”,但“数额”尚未明确。

  (记者顾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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