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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灯会惨剧暴露保险空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 09:50 财经时报

  灯会组织者事先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公共责任保险”,最终损失赔偿需自行承担;各种春节庙会亦没有一家做出任何风险安排;公共责任保险在中国被大大冷落本报记者魏璇本周五(2月6日)刚刚上班,各大保险公司即对前一日晚上发生在京郊密云的灯会游人践踏事故做出反应,并开始查勘理赔。但据悉,由于灯会的组织者事先并没有通过保险机构做出妥善的风险管理,因此要自行承担赔偿。据截至6日晚间的消息,在此事件死亡的37人和受伤的15人中,有近10人的家属已经向保险公司报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都已经开始理赔。除了上述10人,暂时没有再发现其他死伤者曾经购买过保险。据《财经时报》掌握的情况,这10人大多都是由村里统一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学校购买的学生平安保险。其中保额最高者只有10万元。此外,没有一例人身保险安排。江泰保险经纪公司专家告诉《财经时报》,意外伤害保险是按年度购买的一次性消费型保险产品,具有价格低、保障少的特点,通常是一种在有人身保险安排的基础上作为补充的产品。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通常的保障水平和赔偿额度更低,多表现为一种“福利”。目前国内消费者更多购买的是这种短期的意外伤害保险,而很少做长期的、保障相对全面的人身保险安排。公众责任保险空白据《财经时报》了解,组织此次灯会的密云县密虹公园,并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过“公共责任保险”,因此,灯会事故最终的损失赔偿需要由组织者自行承担。据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家介绍,所谓公众责任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专家说:“公园是一个公众活动的场所,在购买门票进入的情况下,门票就是一个合同。公园的经营者和活动的组织者承担着保证消费者安全的责任。公共责任保险就是通过保险转嫁风险的手段。”根据《合同法》规定,消费合同一经成立,无论服务或产品提供方是否向消费者出具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安全保证或承诺,合同附随的安全义务就随之产生并客观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另一角度对服务或产品提供方的安全义务做了规定。该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由此,这一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经营者须对消费者因产品或服务缺陷而遭受的损失负相对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考虑经营者有无主观过错,只要受害人证明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且这一缺陷导致损害事实,经营者就构成侵权。庙会的风险隐患公众责任保险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开始试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都早已推出了这项保险服务。“无论对于大型会议、赛事的组织者还是对于企业,发生意外的风险都是存在的”。在国外,很多活动或者商业场所在市场的要求下必须做出适当的风险安排,否则就会遭遇冷场。将于2008年在北京举行的奥运会的保险安排中,就有公共责任保险一项。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的各种责任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已占非寿险业务收入的45%~50%,欧洲一些国家的责任保险业务收入占整个非寿险业务收入的30%以上,日本等国的责任保险业务收入占其非寿险业务收入的25%~30%。而在中国,目前这一比例很低。在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因此,使其能够通过支付定额的保险费,“锁定”数量不可预见的法律赔偿风险。但从另一角度,这种赔款实际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消费者的补偿,所以公众责任保险又为消费者间接地提供了权益保障机制。据《财经时报》从京城各大保险公司了解到的信息,刚刚结束的2004年春节期间在北京举办的各种名目的庙会,没有一家做出任何风险安排。而这类场所通常都是人数较多、商贩经营项目繁杂,存在不少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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