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庆华北京报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审理了山东荣成海达造船公司诉国家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案,这是国家海洋局首次应诉行政案件。
2003年11月28日,国家海洋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荣成海达造船公司非法占用海域57.02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管理法》有关规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51万余元。荣成海达造船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撤销国家海洋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荣成海达造船公司称,填海行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生效前,国家海洋局不能依据后生效的法律对法律生效之前的行为进行处罚。另外,荣成海达公司表示,填海后,该公司在新生成的土地上建造了船台,前后共投资3000多万元人民币,已发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如果要执行国家海洋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荣成海达公司自身无力承担。因此,国家海洋局的处罚决定根本无法实施。
国家海洋局表示,荣成海达造船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证的情况下进行填海施工,属于未经批准擅自用海的违法行为。而且荣成海达公司的违法填海行为在《海域法》实施之后仍在继续,已由原来的39亩增加到57亩,对其行为进行处罚完全可以适用《海域法》。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处罚是否适用《海域法》、海域能不能恢复原状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庭对该案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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