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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产权制度解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 08:57 中国经济时报

  在一个产权不清晰、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很难做到对产权严格保护,使产权流转顺畅,产权交易市场上主体明确。这样就不可能构建现代企业制度,不能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

  股份制是企业制度上的一场巨大革命,它完全改变了过去的私人企业制度,出现了一种企业所有制,使整个经济关系社会化,它表现在资本社会化、风险社会化、决策社会化、
经营管理者社会化、产权社会化。

  何伟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什么是产权,《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种财产权。”简单讲,所谓产权就是财产权,也就是财产所有权,将财产所有权制度化、抽象化即为所有制,而所有制的内容是由产权关系决定的。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从正面讲是对企业的产权定位,从反面来讲,就是对原来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改革原来的所有制关系。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对非公有经济有意义,但主要是国有企业,改革国家管理国有经济的体制,应该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对接的关键所在。

  改革深入到这一层面,经历了多年的探索。长期以来,国有产权改革几乎未被触及,改革的对象只能是企业,这样就出台了一系列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从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股份制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可以说十八般武艺都用尽,但企业改革成效仍不显著,追其原因是改革对象错了位,不改产权只改企业的管理制度,企业仍然是一个无有产权者,照旧禁锢于旧的产权之内,什么“制”都不起作用。我们对企业改来改去,用了20多年的时间,花费了昂贵的学费,又回到产权上来,追其原因没有经验是一条,但主要原因是受传统观念的束缚,想绕过产权对企业进行改革,却是事倍功半。

  当然,也不能说国家对产权的改革无动于衷,一点举措也没有。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想将国有资产统一管起来。但因一些主管国有企业的部门存在,谁也不愿将自己管辖的企业交出来,使国资局成为一个无有国有资产的空局,政令不通,最后不得不撤销。上届政府对政府机构进行了大手术,撤销了主管企业的部门,拆了庙使一些神仙无有牌位,企业就没有隶属的主管单位,应该说是产权制度上一次大改革。但是这次改革并未到位,财政部、国家计委、经贸委、国企工委、劳保部等“五龙治水”的局面仍然存在,它们既是企业的老板又是婆婆,出资人不明确,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不清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分离,行政管理和产权管理不分,企业还是受制于这些部门。党的十六大对这种管理体制提出了重大改革,随后成立了专门监管国有资产的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使权责利相统一,形成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中央和地方的两级管理体制。明确国资委只当老板不当婆婆,真正做到政企分开,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企业具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实现自负盈亏。这是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第二次大的改革。

  这两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是比较大的,但是这些改革都是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出发点,虽然这些改革与产权制度的改革有着直接关系,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产权制度的改革。在一个产权不清晰、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很难做到对产权严格保护,使产权流转顺畅,产权交易市场上主体明确。这样就不可能构建现代企业制度,不能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因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作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一项重要任务,把它看做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内在要求。这样就将国有企业改革的注意力集中到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上来,就抓住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使国家管理体制改革有了遵循,使“破”与“立”有了依据。

  既然产权制度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就是对原来的所有制的一种改革,这就需要确定所有制的主体,落实所有者是谁。目前我国的国有经济有不同的所有者。党的十六大明确规定,“在坚持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下,……。”这就表明,国家首先是国有经济的所有者。同时国务院又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这样国资委就成为第二个所有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也应是财产权的所有者。尤其是在股份制的条件下,股东只有股权,而无有财产权,股份公司应该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其法人是资产的代表者,这样股份制企业就是第三个所有者。

  当产权具有三个主体时,其中国家与国资委可以说本来就是一家,现在已授权国资委监管一切,这一关系还好处理。而国资委与企业就不同了,如果产权界定不清,定位不准,就会出现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

  为了确定产权的主体,首先,应将产权与所有制区分开。所有制是一个经济学的范畴,是一个抽象概念,它的内容是随着现实经济生活的产权制度变化而变化,股份制是现代产权制度的一种新的所有制形式,它将所有制分解为不同所有者的一种财产关系,不是一种单一所有者。

  其次,所有制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变化。开始所有制表现为对土地和奴隶的占有,基本上是物质产权的归属关系。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就使产权表现为对资本、即对价值占有的所有权。以后出现借贷资本和信用制度,就使资本价值所有权与资本价值使用权相分离,或者像马克思所讲的经济上所有权与法律所有权相分离。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特别是股份制的出现,使股权和产权相分离,股权成为一种虚拟资本,股东并不握有股份公司的财产权,它是一种不同于一般所有制的一种新型产权关系,或者称为现在产权制度,也就是企业财产所有制。这种产权制度包括企业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归企业所有,股东无支配权。这样产权制度所形成的企业所有制与原来所讲的所有制有很大不同,资本的投资者只握有股权,不握有公司的产权,任何一个股东都不是公司财产权的所有者,只有公司的法人才是产权的代表者,履行所有者的职能。从这里可以看出,所有制是随着经济发展其内容在不断变化,从物权变为资本权,从资本权变为股权,从私人所有变为企业所有。这就决定了在股份制的条件下,不能以原来所有制的概念来执行所有者的职能,否则就会越位、错位。

  所有制发生这样重大变化是由于股份制引起的,股份制是企业制度上的一场巨大革命,它完全改变了过去的私人企业制度,出现了一种企业所有制,使整个经济关系社会化,它表现在资本社会化、风险社会化、决策社会化、经营管理者社会化、产权社会化。资本社会化改变了过去一人或一个家族集团投资的格局,突破了单个资本集资的局限性,在转瞬之间能集中大量资本,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社会化是股权公众化,一些国家为了防止股权过量集中,形成垄断控制,对公司的控股有限制,使其不能达到控股的额度。资本股份化就把投资人拒之公司大门之外,再不能以投资人的身份来控制企业。风险社会化是股份公司不承担投资人的风险,它的风险由社会承担,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股份公司所募集的股本除了清算之外是不用归还的,不存在还债问题,企业可以无后顾之忧的使用这些资本。决策社会化是指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不是出资人一个人说了算,而是由董事会民主决策,总经理来执行。董事会不仅有股东代表组成,还聘请代表社会利益的独立董事。德国法律规定在一定规模企业里,职工代表要占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股东不仅用手投票,还用脚“投票”,来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这就改变了独资企业决策的独断专行,使决策民主化。经营管理者社会化是指股份公司的经营者从社会招聘,请有专长的人才来进行经营管理,就克服了出资人在经营上无能的缺陷,使资本和人才在社会范围内的优化组合。上一世纪80年代的经理革命,再一次把出资人以董事长或总经理身份拒之在公司大门之外,使其与企业经营管理完全脱离关系。这两次拒绝出资人进入公司,正如马克思所讲的,股份公司证明:“资产者本身是何等的多余无用,因为全部管理工作都由雇佣人员去做的”。股份公司不仅将资产者排斥在企业之外,还将一切出资人排斥在企业之外,使企业管理社会化。产权社会化是指股权公众化和股权流通化,众多的股票持有者,在市场交易中是瞬息万变,形成一种社会所有。股份制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制约机制和均衡机制代替了出资人对公司的约束管理。公司的法人代表执行公司财产所有者的职能,但他本人并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而是公司制赋予他这种责任权力,随着人事变更,权力就会转移。总之股份公司的财产权不归任何私人所有,而归企业所有。而这种企业所有制也就是马克思所讲的社会所有制的一种形式。股份制所形成的这种社会化是适应生产社会化的要求,是与知识经济时代相适应,这完全是一种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它已经淡化了所有制的私人属性,突出了经济组织的社会化属性,形成一种现代产权制度。

  党的十六大所确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主要是针对政府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对企业进行多头管理,现在将它“相统一”、“相结合”为一个部门来管理,就能避免所有者缺位、错位、越位,有利于企业的自主经营。但是应考虑到我国要实行的是各种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今后大部分国有企业要变为股份制企业,产权如何界定,国资委如何面对股份制企业,就是一个新课题。股份制企业实行的是现代产权制度,国资委不是产权的所有者,就不能用管理国有企业的“相统一”、“相结合”的体制来管理股份公司,它只能按照公司章程行使其权利和义务,否则就会出现越位、错位。这里有一个国资委管理国有资产需要重新定位的问题。

  (作者系北京开达经济学家咨询中心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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