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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惩处变关怀是立法的进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 07:38 新京报

  2月8日《北京青年报》刊载了对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王嘉彦的专访。王嘉彦指出,2003年北京立法工作的最大变化,是将过去“管和卡”的条文改成了以积极的鼓励和奖励政策为主导的内容,一改过去的重管理、轻服务,立法就罚款的倾向,通过鼓励、奖励规定在立法中注意了体现人文关怀。

  由惩处变关怀,既是立法观念的重大进步,也是立法指导思想的重大转变,是值得肯
定和赞赏的。

  法治的进步与人类的文明是相伴而行的,任何社会的文明进步都会在法治领域留下深刻的轨迹和烙印,而法治的每一个进步都意味着人类自身的一次解放。从法律进化的历史看,法治进步经历了义务本位和权利本位两个阶段,也是两种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制观念。早期立法及农业社会和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立法总是强调公民对国家的义务,以权力为中心,强调管理权,强调社会秩序,体现在法律内容中往往是一面倒的公民义务,几乎没有公民权利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现代国家中的法治观念则转向以权利为本位,即以人为中心,以公民权利为核心构建法律体系,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充分保证公民权利的前提下设计和规范国家权力,因此,以宪法为标志的现代法治的核心就是限权———限制国家权力。立法由义务本位走向权利本位是法律发展史上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是由传统法律向现代法治的迈进。

  不可否认,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一个很长历史时期,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我们基本坚持了义务本位的立法思想,以国家为中心,强调国家权力的优先性和控制力,公民则以不同的身份高度地依附于国家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忽视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关照,使公民权利有所削弱。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方略和宪法原则后,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加强现代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法律制度,高度重视公民权利,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提出建设有限政府、服务政府的执政新理念,从根本上实现了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

  近年来,我国在立法领域取得了许多明显进步,不仅全国性立法更加透明,更加重视体现民意,而且各地的地方立法更是先行一步,广泛实行“开门立法”,会议旁听制度不断健全,立法规划和重要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多次征求全社会的意见,认真研究和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北京在这方面尤为突出。如在制定《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过程中,除了多次将草案公之于众征求全社会意见外,人大常委会还专门委托统计局入户抽样调查,广征民意。今年北京还要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集中民智,这些做法都是值得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的。其实,广泛听取民意本身就是一种关怀。李克杰(法学副教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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