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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浙突破征地低补偿瓶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9日 04:58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钱政宜

  近年来,随着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价值,决定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2003年上半年,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就业、医疗、低保和培训等提出明确要求

  长久以来,第6城市群各区域内的房价和消费水平一直保持在较高位置,而相比之下那些土地被征用的农民们所获得的补偿却比较有限。这个矛盾萦绕在人们心头,一直挥之不去。

  2003年12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并于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此举有望给江苏省土地征用价格设立底线,并由此对第6城市群其他地区产生指导和借鉴意义。

  江苏:失地农民利益有保障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明祥表示,这个政策旨在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因此,省政府决定,在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他介绍说,近年来,随着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价值,决定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他解释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王明祥表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煤塌陷地征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上述规定作相应调整,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他还强调,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对按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全额发放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王明祥谈到,调整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经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措施,切实抓好。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必要性,宣传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的重要性,提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经费。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无锡:失地补偿标准高

  江苏省的新政策很好地划定了征用土地的价格底线。其实,江苏省的不少地区土地征用价格一直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设定,因此它们的标准高于省里,很好地保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处长丁伟民告诉记者,按市有关决定,一项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工作正在全面实施,到2007年底,全市被征地农民将被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体系。

  丁伟民表示,目前,无锡市崇安、南长、北塘、滨湖四个区率先实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征地前未参加区级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实行:征地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统一纳入政府保养范围,按月发放保养金,保养金标准为229元,平均每人需缴纳社保费用5.5万元;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40周岁的,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每从事农村生产劳动两年,折算为一年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0年,平均每人需缴纳社保费用约4.7万元。另外,对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给予6000元补偿,以上社保费用统一按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所机构按土地补偿费的80%、劳力安置费的全部划交社保部门。崇安、南长、北塘、滨湖四个区全面实行“土地换社保”制度后,标准比省定标准高,如蠡园镇征用出让680亩土地后,市政府每亩补偿征地拆迁安置费为60万元,一次性解决了4700个被征地农民的社保问题。

  浙江:十万失地农民领到保障金

  其实,在土地征用后如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省较早地开始尝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做法很值得借鉴。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表示,浙江省目前已有10万被征地农民领到了基本生活保障金。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被征用的农民越来越多。从1999年到2003年底,全省被征地农民已超过200万人。过去,浙江省对被征地农民一般采取一次性补偿的办法。不少被征地农民花光了土地补偿金后,生活无法得到保障。

  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省政府提出,从2003年起,全省各地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2003年上半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就业、医疗、低保和培训等提出明确要求。各地也积极探索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到去年底,全省已经有10个市、50多个县(市、区)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30多万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其中有约10万达到条件的参保对象已经开始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尽管各地基本保障制度不尽相同,但都着力于“让被征地农民享有真正的、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保障。对被征地时已经是劳动年龄段以上的老人,直接实行养老保障,定期领取养老金;对被征地时还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阶段性的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补助、城市低保、失业保险等系列保障;对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所需的资金,浙江省采取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40%,农民个人承担部分主要从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抵交;同时,按比例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到去年底,全省共筹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约30亿元。

  新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受到被征地农民的普遍欢迎。嘉善县是浙江省较早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县,目前全县已经有65%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或正在办理参保手续。同时,其他地区也在积极探索新的保障机制。

  绍兴市委书记冯顺桥在谈到绍兴“大社保”建设时就指出,绍兴创造性地提出“被征用土地农民养老保险”这个问题,是非常有革命性、有意义的。这确实是一个引起普遍关注的问题。

  他表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不断推进,被征用的土地越来越多,大部分的农民失去了土地,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政府将最大限度帮助他们找到工作,找到工作后的农民变成了企业的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如果因一些特殊原因,如年龄、身体等问题“找不到工作”的,也会单独搞一个被征用土地的养老保险。他介绍说,希望采用了国家拿一点,村集体在征用土地时出一点,农民自己再出一点的方法解决保险资金。这样的话,参加保险的农民到了55岁以后每人每月至少可以拿到100-200元,等到75岁以后,就可以拿到22000元左右。

  他解释说,这个账目很灵活,可以寄存,可以退回,如果农民觉得其他保种比养老保险好的话,可以退回。自养老保险实行以来,农民都非常很高兴,因为这解决了他们最担心的问题。

  冯顺桥强调,如果全部按企业养老搞的话,农民的补偿机制就没了,而通过这样的制度性的安排,有望把历史积累的矛盾一并解决。

  对于失地农民,绍兴县的做法也很有创造性。绍兴县的做法是:在对这些农民进行合理补偿的同时,免费对他们进行职业培训,并由政府牵头,帮助他们就业。同时,在就业过程中实行双向选择。这样的做法,很受农民们欢迎。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2月09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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