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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警也要有“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8日 07:38 新京报

  南京市公安局日前决定,2004年将对全局范围内新发生违法违纪案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并且还出台六项责任追究规定,从严治警。规定包括民警违纪违法,领导就地撤职,以及开警车回家属于违纪行为等。

  这六项内容,其中五项主要是针对有关部门领导责任制定的。这些责任规定,其惩罚的规定是相当严厉的。南京市公安局可能会期望这样的结果:相关领导干部,会为了保住自
己的乌纱帽,加强对其部属的监管,从而进一步从严治警,在短期内解决警察违法违纪案件过多的问题。

  是否会这样,当然还需要2004年的实践检验。在实践检验结果得出来之前,任何人只能根据自己的思路和经验来进行推测。对此,笔者认为,理想的结果和意外的结果都是可能的:

  理想的结果,就是领导约束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其逻辑是,严厉的惩罚措施让相关的领导产生畏惧心理,从而约束其下属,至少是不再纵容下属,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睁只眼闭只眼。

  意外的结果,就是领导包庇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其逻辑是,领导一旦发现下属有违法违纪问题,不处理,显然是包庇,有领导责任;但如果处理呢,等于自己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理,并且往往就是就地免职,最好的处理结果也就是异地交流。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领导肯定会选择包庇下级的违法违纪行为。即使违法违纪行为已经被上级领导发现,他们也不会配合。

  这两种结果都可能发生,理想的结果发生的前提是警察队伍违法违纪行为还没有发生。意外结果发生的前提是警察队伍违法违纪行为已经发生。也就是说,只要警察队伍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各级承担领导责任的领导为了避免受到严厉的惩罚,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必定会设法包庇部属的违法违纪行为。

  如果加上另外变量,意外的结果发生几乎会成为必然。其逻辑是这样的:某个单位接到上级的紧急破案任务,在当前的条件下,警察如果不违法违纪,甚至不进行刑讯逼供,就很难在短期内完成工作任务。如果无法如期破案,承担破案责任的领导也会被就地免职。这时领导就会组织大家违法违纪破案,当然为了避免因此而被免职,也会与其部属一起尽可能隐瞒违法违纪的行为。

  这样的逻辑假定在实际上经常发生,其结果就会使得各级领导以及下属一起努力,使得严厉惩罚的措施形同虚设,最后不了了之。

  这一逻辑充分说明,从严治警,加强领导责任制,是应该的,但严厉惩罚领导干部,并不一定能够有效起到遏制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效果。领导应该承担责任,但不分具体情况,一律就地免职,看起来从严治领导,但实际上未必能够得到预想的结果。

  除此之外,这六条规定,有两个内容在技术上也可以进一步商榷:

  规定把主要领导异地交流当做一项惩罚措施,是不对的,因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异地交流,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在实践中不断学习的制度,而不是惩罚领导和公务员的措施。

  另外,禁止警车开回家也有商榷之处。因为对开警车回家目前有一种新的解释,警察把警车开回家,相当于在下班后进一步增加了警车巡逻时间,对改善治安有积极作用。基于这一新的解释,美国好多地方都取消了禁止把警车开回家的规定。毛寿龙(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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