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 正文
 
国资委负责人答记者问 产权交易机构要立足规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 06:2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产权交易机构要努力提升服务水平,不能只停留在简单的交易撮合、鉴证上,要抓住入场公开竞价交易这个关键环节,促进交易前后相关程序的规范化,为产权交易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按照一定的工作规则,选择确定能够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机构。在选择工作中,将重点考察是否具备《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是否有利于打破
地区、行业限制

  ○《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已经明确,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国家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也有一系列具体的规定,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当然也不能例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消息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日前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就《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资委有关负责人。

  记者: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现在又以国资委与财政部令的形式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请您介绍一下这个《办法》出台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这次出台的《办法》,是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针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步伐明显加快、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日益增多等现实情况,为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而专门制定的。作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基本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个《办法》立足于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行为主体和各项交易程序的规范,既要推动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避免逃废银行债务、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现象的发生。

  在《办法》的起草与修改过程中,我们分别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有关产权交易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和部分企业的意见,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但作为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章,《办法》自然会具有一定的起步性,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记者:按照《办法》的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市场后,产权交易机构能否规范、高效运作就成为一个关键环节。您认为产权交易机构怎样才能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入市场后,产权交易机构在其中如何发挥作用,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能否规范、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在《办法》中,对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条件、程序和违规处罚都提出了一些基本的要求和规定。

  按《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有对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只能选择在那些经国资监管机构认定为能够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地进行交易的市场上去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市场,产权市场在信息发布、咨询服务、交易撮合、价格发现、交易鉴证以及交易纠纷调处等方面要发挥更大的作用,产权交易机构一定要立足于规范。要努力提升服务水平,不能只停留在简单的交易撮合、鉴证上,要抓住入场公开竞价交易这个关键环节,促进交易前后相关程序的规范化,为产权交易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记者:《办法》对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了一些基本条件和选择要求,这是否意味着不是所有的“交易机构”都能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

  答:近年来,许多地方成立了不同性质、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交易机构”,但哪些交易机构能够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按照一定的工作规则进行选择确定。在选择工作中,将重点考察是否具备《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是否有利于打破地区、行业限制。要考察相关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建设与产权交易操作的规范情况,交易信息系统与交易服务的水平,交易规模、交易历史和诚信守法情况,信息渠道的通畅与专业人员的素质等情况,还要注重发挥区域性产权市场的作用,促进提高运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记者:从《办法》的适用范围上看,不包括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这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所监管的企业范围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确定。由于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不包括金融类企业,故这个《办法》中没有涉及金融类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对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已经明确,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国家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也有一系列具体的规定,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当然也不能例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办法》中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请问国资监管机构如何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从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的总体目标出发,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基础工作方面,将认真落实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要求,严格审查企业内部决策的规范性和转让方案的合理性。在交易监管方面,我们将贯彻落实企业产权转让必须进入市场公开进行的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是否公开披露,交易方式选择是否恰当,是否按照规范的工作程序进行交易活动等进行监督。对企业发生的各类与《办法》规定不符的行为,我们将及时叫停、纠正和查处。同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逐步建立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报告制度,实现对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情况动态监管,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我们将及时通过媒体和我委网站(www.sasac.gov.cn)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将不准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并通知各企业不能到这些机构去做国有产权交易。

  (上海证券报记者 卢晓平)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