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现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份《执行通知书》,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本公司在建设银行贷款2600万元由煤航(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逾期未还。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西执证字第139号《执行通知书》称:陕西省公证处做出的(2002)陕证经字第1778号公证书及(2003)陕证执字第21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效力。责令本公司及煤航集团偿还本息。
2、本公司在建设银行贷款1600万元逾期未还。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执证字第26号《执行通知书》称:陕西省公证处做出的(2002)陕证经字第4353号公证书及(2004)陕证执字第01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效力。责令本公司偿还本息及执行费。
3、本公司在建设银行贷款2300万元逾期未还。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朱雀路支行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执证字第28号《执行通知书》称:陕西省公证处做出的(2001)陕证经字第591号公证书及西新公执字(2004)第00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效力。责令本公司偿还本息及执行费。
本公司正就有关还款事宜与建行协商解决。
特此公告。
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