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性责任。
一、本公司近日收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杭经初字第641号)。判决本公司控股股东民丰集团公司(第一被告)支付富春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款171.5万美元、违约金50.9911万美元;本公司(第二被告)在19062.05万元(第一被告发起设立
本公司时的实际出资额)范围内对第一被告民丰集团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对案件受理等费用14.4万元一并负连带责任。公司曾就该诉讼事项及内容(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2〗杭经初字第641号))在2003年8月9日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03-014)。
本公司对上述判决非常重视,现已上诉。本公司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认为:民丰集团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与本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本公司并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协议,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民丰集团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有关合同与本公司无涉,原告诉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鉴于以上诉讼涉及金额较大,本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有关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按照证券监管和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进行持续披露。
二、本公司曾于2003年8月9日公告了(公告编号:临2003-014)收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杭经初字第642号),该院就富春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民丰集团公司和本公司代付分红款纠纷案作出初审判决的有关事项。本公司对此诉讼非常重视,并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03年11月14日9时在杭州开庭审理。因该日逢大雾造成高速公路关闭和其他公路拥堵,致使民丰集团公司、本公司委托律师未能按时到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丰集团公司及本公司自动撤诉的裁决。
本公司近日收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4)杭法执字第48号〗,称将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杭经初字第642号)立案执行。本公司控股股东民丰集团公司(第一被告)代付富春投资有限公司承包分红款151万美元、违约金45.9万美元;本公司(第二被告)在19062.05万元(第一被告发起设立本公司时的实际出资额)范围内对第一被告民丰集团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对案件受理等费用10.1568万元一并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正会同民丰集团公司就该诉讼案执行事宜进行有关磋商,民丰集团公司初步表达了其具有独立偿债能力和不会影响其所持有本公司股权的留置或更迭。并保留再次申诉的权力。鉴于本诉讼案涉及金额较大,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有关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按照证券监管和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进行持续披露。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两项诉讼事项,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杭经初字第641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4)杭经初字第48号〗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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