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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冲突不能冷处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7日 06:12 新京报

  《中国青年报》2月6日报道,被媒体称为“2003年末最热点法治事件”的主人公———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近日已接到洛阳中院催促其回院工作的通知。这意味着李慧娟并没有因宣称省人大一条例部分无效而被撤职,这一消息让众多关注这一事件的人们感到欣慰。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对此事进行解释时称,之所以对李慧娟等人没有撤职,是因为“有关方面要求对这个事情采取‘冷处理’”。

  笔者对有关方面采取“冷处理”方式解决此事,对主审法官不予追究责任是支持和赞同的。但同时也认为,“冷处理”的对象和范围不应包含“种子案”背后涉及的法律冲突,对法律冲突不能实行“冷处理”。

  经过一段时间的广泛争论和认真探讨,司法界不仅对法官李慧娟的行为有了一个更加符合法治精神的理解和诠释,也对“种子案”背后隐藏的法律冲突事实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此事件经媒体报道以来,不仅有众多法律专家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依法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而且作为我国负责种子管理的最高决策部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人也出面郑重指出“《种子法》出台的精神就是市场化,现在种子没有政府指导价,都由市场定价”,这等于已经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与《种子法》规定的精神相抵触,存在明显的法律冲突。

  既然如此,无论是依据宪法还是根据立法法,河南人大方面都应该尽快启动法定程序,对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修改,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以充分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而决不能因为“李慧娟事件”的平息而将消除法律冲突的任务也搁置起来,来个“冷处理”。因为法规具有概括性和普适性,并非适用一次,也非只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适用,同一法律规定在这个“种子案”中适用,在其他类似的种子纠纷案中也会适用,当事人和法官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如果不及时修改,消除冲突,还会出现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其实,李慧娟主审的“种子案”目前正处于二审阶段,急需统一协调的法律规定作为判案依据。

  事实上,下位法违反上位法造成的法律法规冲突,危害极大。它不仅妨碍司法公正,降低司法效率,而且危害法制统一,造成法律地方化,直接威胁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和尊严。法律冲突是现代法治的大忌。然而,由于我国处于全面转轨时期,法律更迭频繁,上位法与下位法交织,新法与旧法交叉,法律冲突不可避免。但不可避免不等于忽视放任,相反必须建立切实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审查机制,及时消除法律冲突,决不能采取“冷处理”方式对待法律冲突。李克杰(山东教师)<border=1 Height=25>(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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