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就以往年度本公司为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担保引致的诉讼事宜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深中法经一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8月12日签署了(2002)深中法执查字第31-591号执行命令,命令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履行有关义务,本公司为深圳市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城东支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2年9月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了(2002)深中法执查字第31-5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限额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执行费用。2003年6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了(2002)法封字第591号查封令,查封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市赛格达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
上述有关事项,曾于2003年6月21日在临时报告以及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书面文件请参阅《证券时报》,电子文件请参阅http://www.cninfo.com.cn。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深圳市公平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深圳市赛格达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71,619,950.07元。2003年10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了(2003)深中法执二字第21-2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解除对本公司在深圳市赛格达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83.5%股权的冻结;2、拍卖、变卖本公司在深圳市赛格达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5%的股权。
2004年2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了(2003)深中法执二字第21-273号通知书,通知本公司经抽签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市赛格达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5%的股权,拍卖保留价12,394,774元。
本公司于2004年2月4日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本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有关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签发之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董 事 会
二○○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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