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报道中,什么时候应标明当事人真实姓名,什么时候应回避?记者咨询了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王玲处长。据她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相关规定。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两类案件应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和其它不公开审理案件(比如涉及国家秘密、科技军事和商业秘密等案件)。王玲认为,这类案件在媒体公开报道时,要按照法律规定,为涉案当事人保密。
另外,一些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案件,比如打击拐卖妇女专项斗争中,被害妇女真实姓名,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一般不用真实姓名。从法律保护弱者的司法原则出发,大众传播过程有可能给被害人带来另一重伤害。
记者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咨询时了解到,当媒体与这个中心联系民事案件采访报道时,他们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最好用化名或李X、王X等。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直接引用公开审判案件的裁定书,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北京高院的刘玉民处长认为,公开审判的影响范围较之传媒毕竟范围小,一经报道,社会关注,会干扰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生活。所以,未经同意,在不影响真实法律事实表述的前提下,尽量用化名。
刘玉民表示,未生效的判决(案件尚未二审终审时),最好不要直接引用。如果引用,包括其姓名,可能因终审结果变化而带来法律上的麻烦。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4-2-6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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