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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 09:0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新华社记者 齐中熙 发自北京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日前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及交易的操作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防止“暗箱操作”

  “‘暗箱操作’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途径之一,《办法》的出台,就是要将国有产权交易放在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实现国有资产产权明晰,流转有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2月5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实践证明,场外交易存在不透明、不公开的弊端,缺乏有效监管,容易产生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办法》出台后,要抓住入场公开竞价交易这个关键环节,促进国有产权交易全过程的规范化。

  李荣融说,场外交易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场外交易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在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暗箱操作、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银行债务、侵犯职工权益等问题;二是场外交易在转让过程中协议定价,没有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缺乏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客观依据;三是大量的场外交易还容易产生地域、行业等人为分割,不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四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出现以多种方式侵蚀国有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他表示,要解决上述问题,“进场交易”是规范的前提,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纳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国资委已经对各地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了详细考察,重点是交易市场所制定的操作规范及其执行情况。虽然目前各地大都建立了产权交易市场,但水平参差不一。只有经过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才能成为国有产权的交易场所。入选的交易市场必须在过去连续3年内有良好的业绩记录,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记录。

  重点接受五方面监控

  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操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将重点进行五方面监控。这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2月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的。

  一是落实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通过“进场交易”保证产权转让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加强对转让过程的有效监管,保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是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办法》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并对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环节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转让价格应以合规合理的资产评估为基础通过市场确定。

  三是充分披露产权转让信息。要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以杜绝暗箱操作,并有利于形成市场竞价机制。

  四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和追究责任。

  五是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产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向外资转让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担保、拍卖等问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限制。《办法》中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企业进行国有产权交易活动时所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办法》中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对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经相应批准机构批准或决定,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产权转让信息要按规定的内容、时间和渠道进行披露;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产权交易方式;产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要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及其他各方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还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所涉及各方的法律责任。

  《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2月06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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