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谁有权赦免“原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6日 08:5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吴卫明 吴俐

  我们之所以今天会谈论“原罪”,无疑与转轨时期的制度缺失、规则欠缺是联系在一起的

  如果我们对于“原罪”的解决,处于盲目和缺乏规则约束的状态之中,恐怕若干年后
,我们面对的不仅仅是“原罪”,我们还将面对法治的沦丧

  最近一段时期,如果有兴趣在网络上搜索的话,一个频频出现、引起人们高度关注并激烈争论的词就是“原罪”。

  原罪是基督教的主要教义之一,指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偷吃禁果所犯之罪,流传后世,成为人类与生俱来的原始罪过,是人类一切罪恶和灾祸的根由。“原罪”在中国当前则被引申为“一些民营企业家在‘原始积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规或违法”。

  国人对于“原罪”的特殊兴趣,大概源于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观念分歧。从民法典草案的讨论,到中共中央修改宪法的建议,中国立法总体的趋势是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所谓“无恒产者无恒心”,要保持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就应当保护私有的财产权益,这是立法者所无法回避的现实选择。但争议点在于,我们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基点究竟是建立在尊重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之上,还是建立在合法性甄别的基础之上?

  对于财产保护观念的不同,引发了国人对于如何解决“原罪”的讨论。当然,笔者并不认为“原罪”这一概念能够进入法律探讨的范畴,也不认为这一概念能够准确定性民营企业发展历程中的是是非非。

  并且,当前国内对于“原罪”的讨论带有一定的非理性色彩,甚至有可能影响到对这一问题的客观评判。但是,作为对诸多相关议论的回应,笔者仍然愿意使用这一概念。

  对于民营企业在特定历史阶段发展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笔者认为从社会治理成本的角度考虑,无疑应当采取既往不咎的态度。也就是说,在现阶段,当我们面临合法性审查与过去因制度缺失而引发的“原罪”现象相冲突这一现实困境时,简单地采取合法性标准将带来巨大的社会矫治成本。

  但是,既往不咎并不意味着毫无规则的“赦免”。我们之所以今天会谈论“原罪”,无疑与转轨时间的制度缺失、规则欠缺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我们对于“原罪”的解决,处于盲目和缺乏规则约束的状态之中,恐怕若干年后,我们面对的不仅仅是“原罪”,我们还将面对法治的沦丧。

  笔者认为,法治的统一是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前提之一,没有法治的统一,就不可能有法治国家,也不可能有真正的私产保护。当我们谈论起私有财产保护与“原罪”的问题时,不得不面对一个命题:在追究“原罪”与维持财产现状之间作出抉择。在当前的现状下,保护私有财产,对一定历史阶段上的“原罪”进行赦免无疑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但这种赦免必须是在制度的约束下展开,其前提仍然应当是法治的统一,即由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法律修正案或作出专门的决议,对什么样的行为不予追究、或者从轻、减轻责任作出专门规定。除非经全国人大授权,任何地方性的文件不应对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规定,以维护法治的统一性。如果各个地方都制定自己的文件,确定自己的标准,则无疑会影响法治的统一,甚至有可能成为借赦免“原罪”而放纵违法行为的借口。

  中国社会财富的“原罪”问题源于规则的缺失,希望解决“原罪”的过程不要制造新的社会无序和规则缺失。所以,笔者仍旧要回到标题上去,谁有权赦免“原罪”?

  《国际金融报》 (2004年02月06日 第二版)






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