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有效又不要伤害,其实是大家对药品及化妆品共同的期待。然而所谓有效,就异常的皮肤或疾病而言,往往就代表着人体构造或生理的改变,有时就不得不承受潜在的副作用,药品如此,化妆品也如此。什么样的化妆品才能用得安心?
以一般原则而言,选购有疗效的产品,必定要是知名厂商,或是医师推荐之产品。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下列几点:
1.
不要使用无完整原始包装的产品,因为分装可能导致污染,甚至可能以药品充当化妆品。2.不该有许可证字号,却出现字号。一般化妆品除了部分眼用产品(眼线、睫毛膏),及含药成分,已免除字号。有些厂商为了以许可证字号取信消费者,便可能冒用、盗用、甚至伪编许可证字号。所以除非制造日期是在此之前,否则多数化妆品都不该有字号。3.不同产品、却有相同字号。有时在一系列产品中,有些合法、有些不合法,此时便可能有以合法掩护非法的现象。不过有时同一种产品可能因厂商不同而有不同中文名称。4.宣称疗效、却无“卫妆”等字号。例如防晒、防止黑斑雀斑、防皱、去头皮屑、染发、烫发、瘦身、除汗臭,都应该有许可证字号。而此处所指的宣称,不一定要白纸黑字,即
使只以口头在销售时告知,也算宣称。5.卫生管理部门不保证任何化妆品的功效,在审查任何化妆品时,只注意是否有非法
添加或超量的成分,但完全不针对其效果测试,因为化妆品除润泽发肤、刺激嗅觉、掩饰体臭、清洁外,是不应该有疗效的。在国外,有时会抽查防晒品的防晒、抗水、抗汗力,不过在国内并无此标准。6.产品无完整的标示。美国自1978年起,便规定化妆品须将所有成分列出,而欧盟也于1997年1月做了同样的规定,因此上述国家或地区产品,除非出厂日期更早,否则应有完整的成分表。至于国内制造的化妆品,外盒包装上至少应有中文品名、用途及输入或制造厂的名称及地址,至于成分标示虽有规定,但不明确。(汪)
作者: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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