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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5日 08:3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国际金融报发自北京

  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背景。

  答:随着我国金融开放和金融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在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以后,中、外资银行在开拓市场、争夺客户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运用衍生产品交易以规避风险和增加收入。目前,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大都开办了衍生产品业务,部分中资商业银行随着中间业务的发展,也已经涉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在《办法》出台前,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所受的约束大多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各类外汇管理规定,不利于金融机构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实行有效的风险管理,也不利于监管部门实施审慎监管。

  为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银行业监管部门在调研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讨论稿。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就《办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问题先后征求和充分听取了有关部门及中、外资金融机构和银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部分专家的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公开征求了各界意见。经过近两年的反复研究和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现在的《办法》。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衍生产品定义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分类

  经过广泛的讨论与征求意见,《办法》借鉴了巴塞尔委员会的做法,对衍生产品采用最原则的定义。此外,《办法》根据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性质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了分类。

  二、关于市场准入管理的规定《办法》要求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报批程序以及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包括: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完善的业务处理和风险管理系统,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等;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报批,或先经银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报银监会审批;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资料包括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会计制度、主要业务人员履历以及授权管理制度等;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包括相应的业务指导原则和操作规程、风险量化管理指标、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业务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业务研发和后评价制度等;金融机构法人应对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加强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银监会报告等。

  三、关于风险管理和监管的规定《办法》要求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信息披露等制度,依法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尽可能控制衍生产品交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具体内容包括: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实力确定业务的品种和规模,应当建立与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有关高管人员应通过必要的途径,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采用相应的风险指标测算风险敞口,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限额和应急计划;制定有关交易对手的评估政策,并充分向客户揭示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降低衍生产品交易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银监会在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时,将定期检查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是否与其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种类相适应。金融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披露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状况和损失状况,并妥善保存有关交易记录和资料。

  四、关于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违反本办法的机构和个人应接受处罚,如:金融机构未批准擅自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银监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金融机构未依法向银监会报送有关资料和进行信息披露的,由银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银监会发现金融机构未有效执行相应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的,可暂停或终止其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另外,上述有关违反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国内机构之间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是否一定要签国际公认的法律文件?

  答:实践中,由于衍生产品交易的复杂性,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为减少因法律不清晰可能导致的纠纷,交易双方多采用国际公认的一些标准文件。最常用的国际公认法律文件是国际掉期和衍生工具协会(ISDA)制作的主协议、补充安排和交易确认书。由于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为ISDA成员,而ISDA成员之间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均采用这一套国际公认的法律文件。但考虑到ISDA文件的法律背景与我国的法律体系有所不同,因此《办法》规定“金融机构与交易对手签订衍生产品交易合约时应参照国际公认的法律文件,充分考虑发生违约事件后采取法律手段追索保全的可操作性等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交易合约起草、谈判和签订等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问:目前经营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各家银行在《办法》正式生效后是否可继续经营该业务?

  答:从《办法》颁布之日起,准备继续开展或准备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准备,自《办法》生效之日起向银监会报批。《办法》生效后的6个月内为金融机构向银监会申请批准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过渡期。《办法》生效6个月后,未经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银监会将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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