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资司司长胡景岩指出———外资购并时机日渐成熟
本报北京电(记者于扬)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在论坛上指出,过去外资购并在操作中遇到的争论与障碍现在正得到逐步解决,外资购并的时机和条件越来越成熟。
他表示,以往外资主要通过绿地投资进入中国市场,真正进入中国市场的并购行为非
常少。当前并购已成为经济生活中最热门的话题,在具体操作中遇到的一些争论与障碍正在逐步解决。他从五个方面阐述了这种变化。
一是外资购并的法律依据。他指出,过去在外资并购行为中,大家普遍感到困惑的是没有可操作、可依据的法律规定,这项工作始终没有跟上。但是从去年底以来,政府相关部分针对并购这种方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特别是今年3月7日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对于外资购并所涉及到的主要问题都做出了原则性、有些还是非常具体性的规定。因此目前外资购并已经具有可操作的依据,可以说是有法可依。
二是在操作上外资并购遇到的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他认为,这是在中国实行并购所遇到的特殊现象。过去国有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都由企业负担,在西方由于有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人员安置问题不会构成很大的障碍。我国在过去的实践中也摸索出各种各样的方法,比如一次性买断、重新设立企业以专门安排富余人员等等。但最近的变化在于,近两年,我国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花了巨大财力,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有些地方还明确表示,由政府通过社保体系来承担外资购并中的富余人员安置问题。因此,他认为,这一矛盾也逐渐在减小。
三是资产评估问题。胡景岩指出,外资并购最终要落实在价格上,而不同的评估放会得出不同的评估结果。以往我们基本上采用重置成本法,这种按照账面价值评估的方法,与市场价格往往形成很大的差价,从而成为外资购并中的一个巨大障碍。但是新出台的有关办法已经明确指出,资产评估要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即采用市场价值的方法,他认为这是在这一领域的一个重大突破。
四是对并购进入领域的政策限制减少。他指出,总的原则是,通过并购进入的领域和传统的绿地投资的方式在政策上是一致的。绿地投资允许的,并购也是允许进入的。这在操作上这已经没有具体的问题。
五是比例上的突破,并购外资股份的比例不再限于不得低于25%。以往法律要求合资企业中外资不得低于25%。最新的关于外资购并的规定是,并购的企业中外资既可以高于25%,经商务部批准后也可以低于25%。这就意味着,在法律上已明确规定允许低于25%。
胡景岩认为,从上述五个方面看,应该讲,对于外资购并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在原则上都作了规定,在实际操作上也还会不断丰富和完善。最终将是按照国际通行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别是按照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则去运行。他指出,外资并购的时机和条件已越来越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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