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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满月 农民工参保破茧有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 10:04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赵岳 北京报道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固然会增加工伤保险基金的积累,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同样也是工伤发生的高危人群,如果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很可能会扩大基金支付压力。但劳动部门的官员认为,农民工集中在建筑行业,为城市的基础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保护他们的劳动安全是政府部门应尽的责任。

  自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至今一个月的时间,全国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的省份尚不足一半。

  《工伤保险条例》属国务院行政法规,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改变了过去只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职工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状况,将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统统纳入参保范围。

  舆论界普遍认为,这一突破体现了国民的平等。

  条例重在突破

  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前,因雇佣双方对工伤认定及赔偿等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雇佣双方权责不清的争议,时有发生。

  据统计,2002年,全国因工伤问题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占劳动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59%,在一些地区甚至高达70%。专家分析,居高不下的比例与法制建设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直接相关。

  而原来实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简称266号文)是劳动部部颁规章,立法层级较低,对非国有企业的约束力不够,影响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推展及执行力度。近几年职工参保人数基本上徘徊在4300万左右,参保率未达到城镇职工的50%,一些高风险的行业尚未纳入统筹范围,大多数城镇集体企业、外资和私营企业也还没有被纳入参保范围。另外,原有的266号文中很多争议无法解决,主要体现在:工伤界定不严格、认定程序不健全、差别费率不规范等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2001年9月,劳动部在总结我国工伤保险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送审稿)》报国务院审批。在国务院法制办的组织下,经过历时20个月数十次的协调、讨论、修改,才最终形成了《工伤保险条例(草案)》。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375号国务院令,具有更高立法层次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公布。这是我国第一部工伤保险法规,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是继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后关于工伤保险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

  《工伤保险条例》改变了过去只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职工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状况,将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统统纳入参保范围,舆论界普遍认为,这一突破体现了国民的平等。

  京、津率先颁令

  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代市长王岐山签发第140号政府令,发布《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遵守《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在此之前,北京市也曾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市政府第48号令),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在全市所有企业中开始实施工伤保险社会统筹。通过近4年的推行,北京市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数量达到4.35万余个,参保人数近240万人。

  同样是2003年12月1日这一天,由天津市市长戴相龙签发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12号令)正式发布。《规定》按照“三步走”的规划,分步骤分时段地将工伤保险的统筹范围逐步扩大: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考虑到工伤保险刚刚实施,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有限,该《规定》特别明确,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职工,经审核确认需要治疗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自2004年7月1日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996年10月1日后至规定实施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已经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规定实施后,继续发生的工伤费用,自2004年7月1日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最后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

  与北京市的情况有所不同,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以前,天津市在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上还是一片空白,因此扩面速度较快。

  当然,不同的企业对于参加工伤保险有各自不同的体会。某矿业集团总公司一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曾表示,参加工伤保险除了规避企业经营风险和维护工伤职工权益外,还有另外一个好处:未参保之前,下属煤矿对于工伤等事故的处理存在很严重的瞒报漏报的现象,现在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不如实上报情况就得不到相应的赔偿,总公司可以间接地通过这一渠道及时准确地掌握下属单位工伤事故的发生情况。

  农民工参保有望

  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参保人数4400多万人。但这些按照以往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参保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今年1月初,劳动保障部负责人曾表示,劳动保障部门将力争用一年的时间使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到6000万,一年增加2000万,用三五年时间覆盖到绝大多数企业,基本实现条例规定的覆盖范围。为此,劳动保障部门将打破所有制界限,进一步填补城镇企业的空白,将城乡企业和所有劳动者一并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做到既分散企业的事故风险,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和生育保险处乔勤增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扩面不妨多考虑农民工。乔处长认为,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最好实现就地参保。

  去年年末以来,为农民工“讨薪”的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展开。据建设部提供的数据,截至2004年1月18日,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查统计,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16亿元中,已经偿付228亿元,偿付比例超过70%。可以说农民工“吃饭的问题”得以初步解决,紧接着“养老”、“就医”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但从某种角度上说并不迫切。建筑行业是使用农民工最集中的行业,而建筑行业也是工伤事故发生概率较高的行业,因此,现在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

  但是,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很多建筑公司的用工形式又极复杂,一层包给一层,层层转包,互相之间往往只是订立经济承包合同,甚至更加不规范,最终雇佣农民工的可能只是一个乡镇的包工队。这样的用工形式给农民工的参保罩上了一层乌云。

  让农民工能够真正加入到工伤保险的统筹范围内,这一呼声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记者采访某劳动局工伤处一位工作人员时,得到的答案是,现在正在研究,但是从理论上说,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固然会增加工伤保险基金的积累,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他们同样也是工伤发生的高危人群,如果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是会增加基金积累还是会增大基金支付压力现在还不好说。

  对于这一说法,乔处长表示了不同意见,他说:农民工集中在建筑行业,为各个城市的基础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保护他们的劳动安全、维护他们的权益本来就是政府部门应尽的责任。换个角度来讲,这同时也是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投资环境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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