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月1日起,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24部涉及财政金融、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及公众生活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包括国家级法律法规规章13部,地方级法规规章11部。
七部与财经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建立了对政府机构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明确了监管机构职责,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同时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主要职责发生变化;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职能。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改)》。政府不再强制商业银行发放政策性贷款;商业银行经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等业务。
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从此确立。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了三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形式;券商将可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过程;明确了审批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修订)》。明确规定纳税人登记代码只有一个,有条件的城市,税务登记可以按“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对一些具有临时性、流动性特点的纳税人增加了临时税务登记。
两部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银行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街区将受“紫线”的保护;紫线范围内将禁止大面积拆除或改建建筑物。城市紫线即是指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三部重要的行政法规规章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规定了以人为本维护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修改)》。允许一般贸易货物存入保税仓库;明确审批权限与期限;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海关总署《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查阅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件材料时,经海关许可可以摘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分产品分类界定问题的通知》,对医用红外线人体测温仪等16类产品做了分类界定。
文/阿圆作者:阿圆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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