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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国企改制文件使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价格攀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 06:54 深圳商报

  【本报讯】今年以来一系列上市公司纷纷调高国有股转让价格的现象说明,过去那种单纯以每股净资产值作为非流通股转让价格的定价模式,已经悄然发生改变。

  国有股转让价格纷纷调高

  1月15日,景谷林业的大股东景谷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重新与中泰信用担保公司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国有股转让价格由原先的每股3.20元提高到3.70元,新的转让价格较3.17元/股的净资产高出16.72%;1月7日,仕奇实业也将其国有股转让价格由4.40元/股大幅提高为5.32元/股,而该公司2003年三季度末的净资产则为3.75元/股,国有股新的转让价格较净资产则更高出41.87%;去年年末,重庆啤酒的大股东还以每股10.50元的“天价”将5000万股国有股转让给苏格兰一家啤酒公司,而该公司去年三季度末的每股净资产仅为2.50元。

  上述上市公司国有股纷纷调高转让价格,是在去年12月16日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出台的背景下出现的。《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应该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该规定基本上否定了财政部较早前颁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确定的基本以净资产为国有股转让依据的定价模式,将现代股权定价理论引入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定价实践之中。

  新模式纳入盈利能力等因素

  事实上,在国有股权代表缺位、中介机构诚信度较低、全流通实施可能进入实质阶段等条件下,国有股也天然地存在着被内部人操纵的可能。此前的部分案例说明,国有股在转让过程中,存在着被自买自卖等现象,其定价也往往被严重低估。

  其实,国有股、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交易价格的确定仅仅依据账面净值是非常缺乏科学依据的。以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为例,由于大量流通股的并存,该类非流通股的流通性和潜在流通性肯定较一般股权要高得多;在一般股权都基本上以净资产交易的条件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如果也按此模式来定价,就明显存在贱卖嫌疑了。事实上,早就有专家指出,我国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至少具备如下三大投资价值:比流通股高得多的股利回报;股权性再融资带来的资本增值;可预期的全流通增值。因此,非流通股的交易价格随相对应的流通股股价的涨升和对上市公司业绩的预期而变动的定价模式,应该成为非流通股定价的主流模式。

  可喜的是,随着国资委政策和舆论的引导,这种模式正在得到确立。此前,ST联华二股东将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以1.8元/股、高出每股净资产0.4元/股约350%的价格转让给民营企业、2003年2月17日ST自仪的国有股以4.50元/股、高出每股净资产0.29元约1452%等案例均说明,非流通股的定价要将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股价走势等考虑在内的定价模式是可以被市场广泛接受的。(李映宏)

  作者:李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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