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1月30日,本公司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豫法第53-7号民事裁定书,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扣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现就该
事项披露如下:
一、事件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控股股东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河南省兆峰陶瓷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的贷款提供担保,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豫法经初字第87号经济判决书判定承担偿还义务,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由于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应债权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申请,2002年1月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扣押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的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托管理的本公司国有股份3900万股。
以上情况本公司已在临时公告以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2003年10月10日,债权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该笔债权的全部本金及利息4800.36万元转让给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并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1999)豫法执字第53-6号民事裁定书,变更该案债权人为郑州市热力总公司。
二、事件的发展情况
由于本公司2002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0.02元,控股股东原被扣押的本公司股权3900万股已不足以抵偿该笔债务。
2004年1月30日,本公司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2日下达的(1999)豫法第53-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扣押担保人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所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92536432股。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该事件的发生与发展对本公司的损益不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