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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拆迁新政: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6项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2日 16:20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2月2日电(记者周放)南京市2月1日开始实施《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同时,实行公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责任承诺制度、举报制度、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一、公示制度

  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工作现场建立公示栏,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名称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事项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公布。

  二、信访接待制度

  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成立信访接待机构,负责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采访、信访、来电接待工作,并解决拆迁补偿的具体问题。同时,在拆迁现场设立信访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公布接待电话,规定接待时间,双休日坚持照常接待。

  三、责任承诺制度

  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就若干事项作出承诺,保证对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申请裁决前,已就拆迁补偿事宜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进行具体协商,并制作谈话笔录。裁决申请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发。保证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除企业实施拆除,督促房屋拆除企业落实拆除安全、环保措施,明确房屋拆除的安全责任。

  四、举报制度

  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现场设立举报箱,由专人定期收取。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对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的举报以及投诉。市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对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举报以及投诉。

  五、监管制度

  南京市、区分别成立由监察、审计、信访、建设、房产、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拆迁监管工作组,加强对拆迁行为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各区拆迁监管工作组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拆迁行为监管工作,市拆迁监管工作组做好重大拆迁项目拆迁行为监管工作,并协调拆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项目补偿资金的监管,查清拆迁人补偿资金的用途及去向,对补偿资金用途不当及去向不明的,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六、责任追究制度

  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拆迁办法规定的个人,应当给予处理。对违反拆迁规定的,经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举报并查实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处理:由此造成集体上访的,将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拆迁资质。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对未履行监管义务的监管部门,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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