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24部涉及财政金融、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及公众生活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律法规规章有13部,地方级法规规章有11部。值得关注的是其中与财经有关的7部全国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监法》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国际银行业监
管的先进理念和其他国家或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既明确了监管机构职责,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次立法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改)》:该法对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提供金融服务”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这是对央行职责的重大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改)》:新《商业银行法》将个别与入世承诺不相适应的规则做了修改。新法增加了多种可开办的业务种类,而且规定政府不再强制其发放政策性贷款。此外,新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并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办法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荐发行上市申请,严重的还要取消其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该办法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办法规定,经证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定向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和专项资产管理三种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关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此外,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转让过程中的八大违规行为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修订)》: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在税务登记的对象、地点、程序、证件的管理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不再是税务登记对象。纳税人只有在开立银行账户和领购发票两种情形下才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地点将“注册地”排除在外;登记程序由原来的“先检查后登记”改为“先登记后检查”。J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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