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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不得擅自分割出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2日 11:45 新闻晚报

  本报讯昨天,针对房地产市场上出现的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设计,将商场、办公楼分割为较小单位进行销售的新现象,市房地局等下发了《关于商场和办公楼分割转让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设计、分割销售,防止个别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商业欺诈。

  据了解,分割出售的商场和办公楼需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第一,可以销售的房地产应当是在市房地资源局统一建立的房地产登记册中有明确部位、建筑面积等房屋物理状况记载的权属单元。房地产权利人不得对房地产登记册中记载为一个权属单元的房地产擅自分割转让。

  第二,房地产登记册中记载为一个权属单元的房地产需要分割转让的,分割后构成的销售单元应当具备房屋的基本特征,即销售单元在物理形态上应当构成独立、封闭的空间,不符合房屋基本特征的,如仅在地坪上划线示意分割的权属单元,不得销售。

  第三,房地产登记册上记载为一个权属单元的商场、办公楼进行实体分割的,房地产权利人原则上不得变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确需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应当按照新建工程的有关要求,向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建设、消防、卫生以及商业等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实体分割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以对商场等进行分割;分割后,还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销售。

  第五,商场等房地产分割销售后的物业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的规定。(记者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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