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生
出险率高的车辆由谁来承保?
保险公司基于经营利润方面的考虑,对许多高危险群体驾驶员或从事特殊行业的车辆不予承保将造成部分行驶于公路上的车辆处于无保险或赔偿担保的状态,一旦发生车祸,受
害人将难以得到有效的赔偿。
年前备受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已经从法律地位上得到认可。一方面,国家要求所有的机动车辆强制投保,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基于利润的考虑将有可能拒绝承保高风险的标的。可见,在对第三者责任险实行强制保险后,在“法定保险,商业经营”的模式下,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才能保证保险公司对高风险标的的强制承保?
从理论上说,对于高风险群体的驾驶员,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风险对价原理,通过限制承保条件并提高费率予以承保,但这在实际经营中有三大制约因素。
首先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风险分类、承保标准以及承保价格的限制。这些限制有可能不足以让保险公司收取足够高的保费弥补自愿对高风险驾驶员提供保险的成本,从而导致保险公司对于高风险标的拒绝承保。
其次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费率调整的监管。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调整费率,需要报备保险监管部门同意。如果保险监管部门不同意费率随着期望索赔成本的增加而相应提高,保险公司将有可能不愿接受新的高风险投保人,拒绝既存保户的续保要求。
最后,按照风险对价原理,保险公司对高风险群体的驾驶员收取的保费可能非常高,被保险人难以承担,不得不选择退出保险市场。
为了使危险性质特殊的高风险群体驾驶员获得保险保障,从而使车祸受害人能够得到保险赔偿,政府通常需要另外建立一个特殊渠道接纳此类被保险人。其做法一般是按各保险公司正常业务量来分派各保险公司承保高风险业务的数量,或者规定该业务的经营盈亏按各公司正常业务量比例进行分摊。这种由政府规定形成的市场,一般称为分派市场或剩余市场。车险分派市场一般有两个共同特征:首先,保险公司保证以政府规定的费率承保;另外,分派市场的经营亏损(损失和费用超过保费部分)由所有的汽车保险人和(或)车险保单持有人分摊。
我国现行汽车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缺陷就是缺失对于高风险标的的分派市场。随着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保险公司经营目标逐渐由规模偏好向注重效益转变,特别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后,通过建立分派市场为高风险标的提供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按照国际上,特别是美国各州处理高危险人群投保人方式的不同,我国未来的车险分派市场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几种形态:
建立风险分担计划。在本计划下,某一个地区内的所有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依照该公司年度正常市场所获得的业务量按一定顺序比例分配分派市场。风险分担计划虽然可以解决高危险群无保险的问题,但由于保险费负担比正常市场高出许多,这将降低高危险群体驾驶员投保的意愿。
建立联合承保协会。在这种制度下,某一个地区内所有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加入高危险群汽车保险业务联合承保协会内,并选定特定公司为签单公司,并由该签单公司制定统一的保险单与费率及处理承保、理赔等事宜。相关的经营费用及核保盈亏则由全体参加联合承保协会的保险公司依照个别公司正常市场年度签单业务量比例分摊。此方式的实施效果与建立风险分担计划相似,只是各公司经营业务的利害关系比风险分担计划更加紧密。
建立再保险计划。在这种制度下,被保险人无论是否为高危险群,保险公司均依照正常业务签单及收取保险费,保险公司则在内部作业上将高危险群业务纳入再保险计划内。这种方式使高危险群被保险人在费率、承保范围及其他保险公司服务项目上均与正常被保险人相同,以消除高危险群被保险人被列入特殊渠道所造成的名誉上的损失。但核保损失一般难以避免,结果使正常市场的被保险人必须分担额外的保险成本。
成立专门的保险基金。在这种制度下,某一个地区成立专门的保险基金,使无法由正常市场购买汽车保险的高危险群驾驶员获得汽车保险保障,该基金的经营盈亏由正常市场的所有保险公司依照业务比例分摊,其结果与再保险计划相似,正常市场的被保险人必须分担额外的保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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