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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2日 06:0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基金发起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特别提示:正确理解收益增长线

  1.收益增长线不是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计价基础。收益增长线则是基金管理人为控制基金资产下跌而自设的风险预算目标,是基金管理人力争保证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跌破的底线。

  2.收益增长线不是保底收益承诺

  收益增长线不是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也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底收益承诺。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采用风险预算管理和优化组合保险等金融工程技术,实行严密的全程风险控制,但这不能完全排除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跌破收益增长线的可能性。

  3.收益增长线是基金管理人暂停计提基金管理费的标准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跌破收益增长线期间,暂停计提基金管理费。

  4.收益增长线的计算、披露和差错处理

  收益增长线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经过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开发布。当收益增长线的计算差错明确为基金管理人责任时,基金管理人承诺采用最有利于基金持有人的结果,并对外公告。

  【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基金名称: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第8号

  投资目标:建立随时间推移非负增长的收益增长线,运用优化组合保险机制实现风险预算管理,力争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高于收益增长线水平。在此基础上,通过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地把握市场时机,将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转化为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理念:本基金力求在实现风险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高速成长的成果。股票投资将坚持充分发掘市场价格和价值之间差异,最大限度地实现基金资产增值的投资理念。债券投资将以价值发现为基础,通过积极有效的久期管理和组合投资策略,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寻找投资机会,在实现投资收益目标的基础上争取超额回报。

  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基本范围:股票资产0-80%,债券资产20-100%。可转换债券具有与本基金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在条件成熟时将成为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综合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参照上证综合指数×40%+上证国债指数×60%,。

  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低的产品,追求在风险预算目标下基金资产增值的最大化。

  收益增长线:基金管理人建立一条随时间推移呈现非负增长的安全收益增长曲线,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化投资管理策略,力争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高于收益增长线水平。

  风险管理工具:本基金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风险管理的最高准则,实行风险的预算管理,风险控制贯穿于投资管理的整个过程。对于系统性风险,以优化组合保险机制和VaR为主要手段予以控制;对于非系统性风险,采用分散组合投资和精选个券的策略,降低个券风险;对于流动性风险,采用分层次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系统;对于交易和其他风险,采取较为完备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程序。

  收益分配: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税收: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

  基金单位面值:1.00元

  认购费率:在认购时收取,为不高于净认购金额的1

  % 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销售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申购费率:在申购时收取,为不高于净申购金额的1.5

  % 赎回费率:持有两年以内(包括两年)的为赎回金额的0.5%,持有两年以上的为赎回金额的0.25

  % 管理费率: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

  转换费率:基金间转换费率为0.3

  %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1,000元(含认购费)

  单笔认购、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含认购、申购费)

  最低赎回额:1,000份基金单位

  在销售机构(网点)最低保留基金单位余额:1,000份基金单位

  申购开始时间: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开始时间: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0.001元,舍去部分归属基金资产,并于T+1日公告

  会计期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发起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机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说明书依据本基金契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认购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指《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基金契约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托法》: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试点办法》: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规定》:指2002年9月18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指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定的《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签定的《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等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契约当事人: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基金契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直销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持有人:指依据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单位的投资者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购: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的行为

  转换: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单位转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有效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持有人服务: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第8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四、本次发行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总经理:田仁灿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38784858

  电话:021-50471758

  传真:021-38780084

  (二)基金管理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四)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1912年2月5日

  发展概况:中国银行成立于1912年,历史悠久,经营稳健,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也是中国机构网络国际化程度最高、国际金融业务最具优势的银行。目前,中国银行经营着各项商业银行许可经营的金融业务,资金实力雄厚、业务品种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均居国内商业银行前列。截止2002年末,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共计12,090个;港、澳及国外机构共计581个。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421亿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电话:(010)66594856

  (五)直销机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同上

  (六)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4916

  联系人:张导

  (2)交通银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王玮、杜宇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联系人:金芸

  (4)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4457777-882

  联系人:张雪瑾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联系人:芮敏祺

  (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王序微

  (7)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010-65186758

  联系人:权唐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167

  联系人:钟俊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蓝荣

  电话:0591-7541476

  联系人:潘峰

  (10)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电话:021-63291352

  联系人:任蕙

  (11)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 0755 82493591

  联系人:刘树祥

  (12)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信兴广场地王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徐卫国

  电话:0755-83520352,4008888999(广东福建地区开通)

  联系人:张秋冰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电话:020-87555888-875

  联系人:肖中梅

  (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65612299

  传真:010-65610830+%(

  联系人:柯湘

  联系电话:0755-82125006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八)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

  法人代表:KentWatson

  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笑马颖旎

  五、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募集期限

  法定募集期限为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04年2月5日起至2004年3月9日止,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见发行公告。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成立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在法定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达到招募说明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成立条件,本基金可宣布成立。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二)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三)销售机构

  通过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详见发行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

  (四)认购费率

  认购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前端认购费为不高于净认购金额的1%。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前端认购时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投资者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并投资5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其利息为500元,则其对应的计算结果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1+1.0%)=495,049.50元

  前端认购费用=495,049.50元×1.0%=4,950.50元

  认购份额=(495,049.50+500)÷1.00=495,549.50份

  该投资者投资50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495,549.50份基金单位。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七)基金的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2.销售网点的投资者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均不低于1000元,并不设认购金额级差,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3.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六、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则基金发起人可以宣布基金成立。

  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认购专户,不得动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无法设立,则基金设立失败。

  2.如本基金设立失败,基金发起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本基金设立失败时,已发生的基金募集费用依照法律法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契约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建立随时间推移非负增长的收益增长线,运用优化组合保险机制实现风险预算管理,力争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高于收益增长线水平。在此基础上,通过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地把握市场时机,将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转化为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理念

  本基金力求在实现风险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高速成长的成果。股票投资将坚持充分发掘市场价格和价值之间差异,最大限度地实现基金资产增值的投资理念。债券投资将以价值发现为基础,通过积极有效的久期管理和组合投资策略,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寻找投资机会,在实现投资收益目标的基础上争取超额回报。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基本范围:股票资产0-80%,债券资产20-100%。可转换债券具有与本基金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在条件成熟时将成为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综合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参照上证综合指数×40%+上证国债指数×60%,。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金融工程化投资管理策略。整体投资策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以优化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为核心,并结合把握市场时机,确定和调整基金资产在债券和股票间的配置比例,实现风险预算管理、降低系统性风险,保证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第二层次,采用自上而下的策略,以久期管理为核心,从整体资产配置、类属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进行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保证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超越收益增长线;第三层次,从定价指标、盈利预测指标和流动性指标三个方面,积极主动精选个股和构建分散化的股票组合,控制非系统性风险,充分获取股市上涨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优化组合保险策略,在固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CPPI)框架下适度把握市场时机,并辅以VaR控制仓位上界,合理配置基金资产,防止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跌破收益增长线。

  本基金的固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是指以收益增长线为保险目标,将基金资产净值超过收益增长线水平的固定倍数进行股票投资。公式如下:W=M×(NAV?I)

  其中,W表示基金的股票投资额,M表示CPPI乘数,NAV表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I为收益增长线的数值。

  本基金将对上述CPPI机制进行优化:一是在对中国证券市场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跌破收益增长线为前提,确定合理的CPPI乘数区间;二是运用多因素分析系统研判市场趋势,为选定具体的CPPI乘数值和组合保险策略的优化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周期调整和幅度调整有机结合,以更多参与股票市场上涨收益,更有效控制市场下跌风险。

  本基金原则上在市场趋势明确的情况下把握市场时机,在纪律的基础上融合投资管理团队的能动性。此外,将运用不同期限VaR,控制基金的股票投资仓位上界,严格控制风险。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对象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和债券回购等。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为基础,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寻找投资机会,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积极投资管理方式,确定和构造合理的债券组合。可转换债券具有与本基金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在条件成熟时将成为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

  3.精选股票策略

  股票投资是充分实现基金资产增值的关键。本基金将遵循风险预算管理和收益最大化相结合的原则,充分挖掘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差异,精选价值被低估、业绩具有成长性且具有高流动性特征的股票,构建分散化的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和分析师将不间断地对上市公司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更新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识别风险,对盈利预测和估价模型进行调整和修正,根据市场状况和资产配置策略的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稳定性和收益性。

  (六)收益增长线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风险预算管理和组合保险策略,建立一条随时间推移呈现非负增长的安全收益增长曲线,即收益增长线。

  1.收益增长线的确定

  收益增长线按日历计算的每180天进行调整。每期期初按照上期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增长率的60%和上期期末日的收益增长线水平来确定当期期末日的收益增长线水平,当期任何一天的收益增长线水平为上期期末和当期期末的收益增长线水平的线性插值。如果上期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零或负增长,则当期收益增长线保持上期期末水平。如果当期基金分红,则分红除权日之后(含分红除权日),收益增长线水平扣除分红额向下调整。收益增长线自本基金开放之日起计算,在起始期内180天的水平固定为0.92。收益增长线在t+1期第T日的水平为:

  其中,t:收益增长线的调整期(t≥1);

  T:t+1期的第T日(0≤T≤180);

  TD:t+1期的分红除权日;

  It+1 T :收益增长线在t+1期第T日的水平;

  NAV1 0 =1;I1 T =0.92;It+1 0 =It 180 ;

  NAVt T :t期第T日的复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T

  如果T≥TD,为t+1期内第n次单位分红

  2.收益增长线的非正常调整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下降,则收益增长线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相应向下调整。不可抗力对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影响由基金管理人估算,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收益增长线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向下调整须报持有人大会批准。

  3.收益增长线的披露

  在经过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收益增长线水平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向公众披露。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低的产品,追求风险预算目标下基金资产增值的最大化。鉴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局限性,本基金管理人力争将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跌破收益增长线的情况控制为小概率事件,并承诺:

  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如果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低于收益增长线,则基金管理人将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低于收益增长线的下一日开始直至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低于收益增长线的下一日期间暂停收取管理费,在此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将同样暂停收取管理费。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低于收益增长线指计算公式中的NAVtT

  (八)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定息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投资策略月会根据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债券分析师和定量分析师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投资组合的风险程度确定优化组合保险策略的相关参数值;

  3.投资每周例会根据定量分析师按照组合保险策略计算出资产配置比例,结合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和债券分析师对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分析,决定具体的资产配置方案;

  4.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定息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对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集中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7.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组合及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跟踪,并根据市场变化、实际交易情况及各分析师的追踪研究和建议,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8.定量分析师负责在优化投资组合保险保险模型的基础上对投资组合进行每日的跟踪与风险评估,同时开发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并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

  9.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10.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九)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及基金契约中规定的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进行证券承销;

  4.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10.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11.配合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发起人及其他基金持有人的委托,履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契约规定的义务,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但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恪尽职守、合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充分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跌破收益增长线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采取优化组合保险策略,实行严密的全程风险控制,在实际投资管理过程中,仍可能由于流动性问题和市场剧烈波动等因素不能达到风险预算管理目标,产生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跌破收益增长线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跌破收益增长线期间暂停计提管理费,同时,在面临该风险时,将视情况将基金资产转换为安全资产。

  六 投资模型风险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模型具有助涨助跌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产生风险。

  七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八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 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九、基金的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总数。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的账户,包括银行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证券账户、国债托管账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资产的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开设,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成立后,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该证券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证券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未上市流通的国债,按成本价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估值,其他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的增值额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前款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确认和差错处理方式

  1.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不含本数)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发生估值差错导致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直接损失;且仅赔偿在单次交易中给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以上的损失。

  (2)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低于正确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时的处理:

  ①申购确认份额大于实际应确认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追偿少付的申购金额,不能追偿的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基金资产;

  ②赎回确认金额小于实际应确认金额,不足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投资者。

  (3)计算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高于正确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时的处理:

  ①申购确认份额小于实际应确认份额,少计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由基金管理人退还给投资者;

  ②赎回确认金额大于实际应确认金额,多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给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不当得利。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如遇国家颁布的有关基金会计制度的变化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2.基金管理人按(四)估值方法第4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净值错误处理。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如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成立前的验资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有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列支。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7.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再投资部分以分红当日经除权后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一定的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报告义务,如遇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实施;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四、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办理场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2.申购的开始时间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3.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须在新规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基金投资者须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不予成交。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对在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到其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将于T+7日前划入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契约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五)申购与赎回的费用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即持有本基金两年以内(包括两年)收取0.5%的赎回费率,其中0.4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0.05%归基金资产,持有本基金两年以上收取0.25%的赎回费,其中0.2%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0.05%归基金资产。2.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费率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平,实际执行的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申购或赎回费率,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1.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前端申购费为不高于净申购金额的1.5%: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例,假设某投资者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并投资25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当日本基金单位净值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250,000/(1+1.5%)=246305.42&元前端申购费用=246305.42&元×1.5%=3694.58%)4元申购份额=246305.42÷1.20=205,254.52&3%&*/&*):&)(%)&份该投资者投资25,0000元在存续期内购买本基金,可得到205,254.52%)&份基金单位。2.净赎回金额的计算。基金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单位净值×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单位净值-赎回费用净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赎回费按持有时间分段收取,即持有本基金两年以内(包括两年)收取0.5%的赎回费率,其中0.4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0.05%归基金资产;持有本基金两年以上收取0.25%的赎回费,其中0.2%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0.05%归基金资产。例一: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持有时间为一年二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是1.1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费用=10,000×1.10×0.5%=55元净赎回金额=10,000×1.10-55=10,945)元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是1.1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945元。例二:假设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持有时间为两年二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是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费用=10,000×1.30×0.25%=32.5元净赎回金额=10,000×1.30-32.5=12,967.5元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单位,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净值是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967.5元。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七)申购与赎回的限制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限制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1.巨额赎回的认定在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有效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有效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1)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①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②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2)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3)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赎回。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十)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1.出现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或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可能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对于销售机构已受理的申购申请或发生上述第(5)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投资者。2.出现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规则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对未实现赎回部分的延迟赎回可以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十五、基金的转换(一)基金间转换基金间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间要求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单位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行为。(二)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三)基金转换受理场所详情见基金转换公告。 (四)基金转换受理时间基金转换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在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该开始时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五)基金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基金间转换费率为0.3%,其中0.05%计入转出基金的资产。 (六)基金转换公式1.基金的转换公式为:A=?B×C×(1-D)?÷E 其中, A为转换入基金的基金单位数量,即转入份额;B为拟转换出的基金单位数量;C为转换申请日拟转换出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 D为转换费率;E为转换申请日拟转换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例:假定投资者提出将所持有的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转换成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假定T日的两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分别为1.100元和1.2000元,转换份额为100万份,转换费率为0.3%,那么转换申请所负担的转换费和相应的基金份数等数值计算如下:B=1,000,000C=1.100 D=0.3% E=1.200则:A=913,916.67即该投资者所持有的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减少100万份,同时增持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913,916.67份,转换费为3300元。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七)基金转换的程序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基金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八)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本系列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100份。(九)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2.基金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十)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1)不可抗力;(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3.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4.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5.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一)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注册登记人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1.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2.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4.申请非交易过户必须到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网点办理,并按注册登记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费。(二)转托管基金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在赎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手续。投资者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三)冻结与质押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单位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相关规定办理。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单位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并会同注册登记人制定、公布、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二)发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三)定期报告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2.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3.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个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5.公开说明书: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编制并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的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四)临时报告与公告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7.基金经理更换; 8.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9.注册登记人更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11.基金暂停申购、赎回;12.基金开放或者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3.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变更;14.基金单位净值计算出现错误;15.基金费用的调整; 16.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7.基金转换等业务的推出; 18.重大关联事项;19.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基金提前终止;21.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22.暂停申购和赎回期间需要公告的事项;23.其他重大事项。(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tfund.com进行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十八、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1.取得基金收益;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4.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5.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6.按基金契约的规定享有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进行基金间转换及其他对基金单位处分的权利,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7.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8.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9.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10.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11.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九、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一)召开事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但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3.更换基金托管人;4.决定终止基金;5.与其他基金合并;6.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由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述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计算,下同);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2.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4.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二)召集方式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3.在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由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下,该部分持有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召集该持有人大会做出书面答复,如同意召集,应承诺在收到书面要求的20个工作日内发出会议通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收到书面要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或书面答复不行使召集权,或未就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做出承诺,则由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书面要求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发出会议通知;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上述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并发出会议通知,则书面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召集持有人大会的程序相同。(三)通知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四)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1)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现场开会未能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1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份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5.属于以通讯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会议通知中所列出事项的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本条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六)表决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2.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额。3.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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