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成检刑二诉字?2003?第21号,以下简称《起诉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起诉书》所列被告单位为: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和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被告人包括:本公司、工业公司原董事长何冰、本公司原董事会秘书赵琪云、原财务总监吴东蓉以及本公司和工业公司原业务、财务部
门人员共计11人。
《起诉书》称:1998年11月至2001年4月,工业公司及其控股的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绕关和在报关时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手段,共计偷逃应缴税额8.2405亿元人民币,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且走私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何冰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起决定作用,系单位走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财务总监吴东蓉、原董事会秘书赵琪云在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系单位走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分别对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予以处刑。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案将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进展,及时公告有关情况。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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