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持续为1个月。银监会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部继1998年《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之后的又一关于汽车信贷方面的新法规有望很快出炉。汽车借款人得以细分
业内人士称,此《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用意是通过规范汽车贷款市
场,最终达到防范金融系统汽车信贷风险的作用。在办法中,汽车借款人被细分为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车队汽车贷款,而非1998年《办法》中笼统的个人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另外,颇具时代特色的是新办法中把包括汽车金融公司在内的获批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被列为贷款人。去年自从《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后,银监会已经同意了上海通用、丰田和大众三家提交的成立汽车金融公司的申请。
办法中规定的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权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汽车业内分析人士钟师认为,该办法在1998年办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改进。1998年的办法只针对新车,但新办法中对新车和二手车都作了通盘考虑。另外,无论是国产车还是进口车,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经营,都将被一视同仁。个人首付最低二成
根据办法,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车队自用车贷款的最高数额均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市场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的80%;发放个人和车队商用车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二手车市场估值的70%。
同时,办法规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单笔汽车存货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汽车贷款可展期一次,但展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汽车贷款利率和计息、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协商确定。
为进一步加强车贷风险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发放个人和车队商用车贷款,可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要求借款人提供除汽车抵押外的有效担保或由汽车经销商提供必要担保。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孕育商机
办法重视汽车贷款管理的基石———信用机制的建立。办法规定贷款人和汽车经销商要建立信贷档案,包括借款人的职业、收入、居所及稳定性等指标;贷款人应建立逾期贷款分类处理制度、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和贷款预警系统,切实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
钟师认为,办法设立了经营者的准入条件。但进入到具体操作层面,信用机制的建立刻不容缓。全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是操作方面的“瓶颈”。他认为,信用机制的建立由各个金融机构来做效率太低,而需要建立一个信用机制的公共平台。而该平台的建立中孕育商机。
钟师认为,这一平台的建立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独立商业机构来运作,二是一些相关的汽车金融机构可以一起建立股份制公司,建立这一共同平台后按股权分配。他告诉记者,由于汽车销售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大城市可以在这一平台的建设方面先做示范。比如上海社会信用平台的建设经验就可以拿到北京来分享。本报记者吕惠敏(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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