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国保监会获悉,从3月1日起,外国保险机构申请驻华机构将按照修改后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进行。据了解,新《办法》根据保监会行政审批改革的,对代表机构的展期,不再审批。
即将实施的新《办法》,与1999年颁布的《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对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为与《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规保持一致
,新《办法》中将原“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改为“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二是由于保监会派出机构体系已建立,新《办法》明确了保监会派出机构对当地代表机构日常管理的职责等。三是按照我国入世承诺,新《办法》中加入了保监会审批期限的规定。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办法》对审批的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正式申请表由保监会提供,保监会审批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五是根据保监会行政审批改革的,对代表机构的展期,不再审批;对代表机构变更地址、更换或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员,则由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六是新《办法》对处罚规定进行了细化。
中国保监会于1999年颁布了《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部规章在客观上起到了加强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作用。但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面临的经济环境、政策环境都发生的巨大的变化,因此,此次根据《办法》实施几年来的情况,针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并结合行政审批改革的,中国保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改。(2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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