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7日
原北京市外经贸委发出“京经贸资字627号《关于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更换合作方的批复》”,将香港嘉利来公司在其与北京二商集团、北京恒业公司合作成立的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中投资形成的股权给了另一家香港公司。
★2001年10月25日
香港嘉利来公司向原国家外经贸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依法撤销原北京外经贸委的627号批复。
★2002年7月2日
原国家外经贸部做出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北京外经贸委627号批复。
★2002年7月19日
北京二商集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国家商务部的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国家外经贸部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此后一年多时间里,北京市外经贸委一直不落实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
★2003年7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办函【2003】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依法督促执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函》,要求国家商务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导、督促北京市外经贸委限期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工作。
★2003年8月14日
国家商务部向北京市外经贸委下发特急通知“商法函【2003】32号”《责令履行通知书》,要求北京市外经贸委立即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立即下发恢复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各合作方股东地位的书面通知,重新颁发批准证。
★2003年12月12日
因北京市外经贸委仍未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国家商务部再次向北京市商务局下发《再次责令履行通知书》,并要求其在12月25日前执行。
★2003年12月22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二商集团告国家商务部的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原国家外经贸部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2004年1月5日
国家商务部和嘉利来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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