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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管理放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01日 10:36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谢美琴)继中国保监会于1999年颁布《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后,中国保监会29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修订后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开始实施,对相关审批手续作了细化和放宽。

  新管理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为与《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规保持一致,将原“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改为“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二
是由于保监会派出机构体系已建立,新办法明确了保监会派出机构对当地代表机构日常管理的职责等;三是按照中国入世承诺,新办法加入了保监会审批的期限的规定;四是对审批的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正式申请表由保监会提供,保监会审批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五是对代表机构的展期,不再审批,对代表机构变更地址、更换或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员,则由审批改为事后报告;六是对处罚规定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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