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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去处是“打回原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 03:34 新京报

  据建设部负责人日前透露,我国首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定完成,有望在年内出台。办法将在涉及经济适用房管理的13个方面出台一些新政策,其中与过去相比,比较大的变化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法人招标制度;不过,有关建设用地,还是继续实行过去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土地。

  自从1998年国家把经济适用房作为一项政策推出以后,在短短的几年间,经济适用房
就因为其所表现出来的面积过大、购买者错位和价格失控等这些“既不经济,也不适用”的问题而饱受社会的批评。因而,如何使经济适用房“名实相符”,完全发挥纾解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就一直是政府努力解决的问题。办法能否对此有比较大的促进作用,能否规范目前比较混乱的经济适用房市场?因为从有关报道中还无法得知其详细内容,所以笔者不敢枉下判断,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造成经济适用房当前的“尴尬”处境,关键在于其政策与实践出现了背离。

  经济适用房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但6年前国家决定全面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并不全是为了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另一个原因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需要。经济适用房成了国家要发展的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这也就是说,国家有关政策的初衷并没有仅仅局限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内。正是这种政策定位上的模糊,使得经济适用房很难与商品房划地为限。作为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本应有一个数量的限制,不宜全面铺开,但一来因为中国的人口结构还不是橄榄型,中低收入家庭占了人口的70%-80%;二来国家把它作为经济增长的一个主要手段,因此,在实际建设中,经济适用房就注定了要在政策房与商品房之间摇摆。

  在定位不准确的前提下,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也不够规范。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核心是解决约70%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要让这一政策落实,必须对经济适用房的消费建立一整套规范的管理机制。但实际上,目前有的地方管理不够规范,监控力度也不够,致使有集团购买经济适用房,有高收入者购买多套经济适用房用于投资等等背离政策初衷的事情大量出现。

  另一方面,经济适用房由于土地属于行政划拨,相关费用减半征收,价格应由物价部门核定。然而,在实际管理中,开发商虚列成本、抬高价格的行为比较普遍,大大超越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从而,使得这些居民只能望房兴叹。

  此外,土地的行政划拨也使一些地方盲目扩大经济适用房用地规划,冲击土地市场供求平衡关系;或者非法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土地资产大量流失。

  由上来看,采用项目招标制并不能使经济适用房走出目前的困境,它至多能够将建筑成本降低,缓解经济适用房的总体价格。经济适用房的出路,笔者认为,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重新定位,使经济适用房回归其政策保障的功能,二是在用地上,改行政划拨为土地招标制。

  俗话说,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经济适用房的去处是“打回原形”,即把经济适用房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行考虑,按照让20%的人进入住房保障体系的原则,来安排有关政策,而不是让它承担拉动经济增长的任务。这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应着重解决居住问题,同时兼顾生活品质问题,不能本末倒置。从这一政策要求出发,对经济适用房的总规模、与商品房的比例、建筑质量追求都应加强调控。与此同时,创新住房保障思路。改变过去重“补砖头”的观念,探索“补砖头”和“补人头”相结合的新途径。

  对城镇国有土地实行收购储备、招标拍卖,进而进行国有土地资本运营,让市场规则主导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目前通行的市场化方法。经济适用房尽管有别于商品房,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这并不意味着用地可以游离于土地市场之外。因此,经济适用房也有个盘活土地资源的问题,其用地完全可以纳入国有土地资本运营渠道,通过收购储备、招标拍卖来取得土地。这样做,不仅能规范经济适用房用地行为,约束经济适用房用地规模,而且能保证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有效防止经济适用房非法改变用途、非法转让行为的发生。邓聿文(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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