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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审批期限延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 02:24 京华时报

  作者: 李英辉来源:

  本报讯(记者李英辉)从今年3月1日起,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最长可在30日内获得中国保险监管当局的审批。中国保监会1月29日透露,保监会已对《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将于3月1日起实施。

  保监会有关人士介绍,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将“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改为“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明确了保监会派出机构对当地代表机构日常管理的职责等;对审批的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正式申请表由保监会提供,保监会审批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根据保监会行政审批改革的,对代表机构的展期不再审批;对代表机构变更地址、更换或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员,则由审批改为事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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