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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客车MBO之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30日 16:22 中国经营报

  2004年1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意味着今后欲模仿“宇通模式”者须再有创新。

  2004年春节,宇通客车(600066)董事长汤玉祥和838名职工过了一个踏实祥和的好年。历时两年半,曾数度身陷舆论旋涡中心的宇通客车MBO终于有了最后的结果。

  虽然上海宇通借助司法拍卖途径巧取宇通集团90%国有股权的做法遭到了非议,但无论如何,作为中国第一个敢于公开宣称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有股为收购对象的MBO案例,它的成败成为众多MBO实施企业所关注。

  业内人士指出,涉及宇通集团100%股权的拍卖事件所暴露出的问题是,现阶段在中国实施MBO仍然缺乏政策环境。因此,MBO实施细则的出台就显得更为紧迫。

  一步之遥

  1月13日,宇通客车凭借一纸司法拍卖的执行文书,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做了股权性质变更登记,由国企变身为民企———第一大股东宇通集团持有宇通客车2350万股的股权性质,也由国家股变更为社会法人股。有人认为这是宇通“绕道”国资委审批而导演的一出戏,也有人干脆定性为向国资委“逼宫”。

  “我们不是MBO,和MBO不一样。上海宇通有21个出资人,他们只是838名宇通客车员工出资人的代表。”尽管汤玉祥如是申辩,但这种“管理层+员工”的共同收购,最终形成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果仍然被人们认为是MBO或ESOP(上市公司全员持股)。

  “进展到这一步,宇通MBO离完成还有一步之遥。”对现有法律相当有研究的一位MBO道中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即只要证监会出具对宇通客车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相关信息披露的“无异议”函,宇通就可顺利过关。

  在整个事件中,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大权在握的国资委到底扮演什么角色,又持什么态度?对此,国资委一直保持缄默。

  “在法律上,宇通客车完全可以不走国资委这一关。”MBO专家、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培敏说。他分析,只有在协议转让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才需要国资委批准。宇通客车凭借司法拍卖执行结果做股权性质变更登记,不在国资委监管范围之内。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非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只需由地方财政局郑州市财政局的上级主管部门———河南省财政厅核准即可。

  拍卖缘起

  之所以最终通过司法途径完成收购,汤玉祥表示纯粹是无奈之举。“钱已交了两年半,股权就是不能合法转让。股权不转让,企业就无法应用相关金融工具,对公司发展影响太大。我只想快点结束这种状况”,汤玉祥说。

  2001年6月20日,宇通客车公告称,第一大股东宇通集团的所有者郑州市国资局将所持宇通集团89.8%的股份转让给上海宇通,其余转让给河南建业。汤玉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上海宇通是专为此次股权转让而成立的。2001年8月6日和8日,上海宇通分两次向郑州市财政局支付了约定的全部股权转让款。收购价比净资产溢价了28.48%。

  两年半之后(2003年12月3日),郑州市财政局被上海宇通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被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利息。2003年12月29日,郑州拍卖总行对郑州市财政局所持宇通集团100%股权进行了公开拍卖。上海宇通联合其子公司郑州宇通发展有限公司参加竞拍,前者以人民币1.485亿元的价格拍得宇通集团90%的股权,后者以人民币1650万元的价格拍得宇通集团10%的股权。

  “钱已经足额支付两年多了,且金额高达一亿元。两年来,加上利息也不是小数目,再拖下去,员工也不会再答应了,拿自己的血汗钱押了两年多,再押下去,风险太大。”汤说。

  资金来源

  2001年宇通股权转让方案报送财政部后,一直没有获准。郑培敏分析认为,宇通国有股转让最主要的受制于证监会与国资委的双重监管,国资委主要对受让价格、交易主体进行监管;证监会则根据2002年12月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资金来源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而宇通“最大的问题是资金来源没有解释清楚。”

  对此,宇通方面的说法是:上海宇通21名自然人股东背后是宇通客车838名员工,他们的资金一部分来自积蓄或私人借贷,另一部分来源于2000年4月1294万股职工内部股的上市流通,若按当年股票均价17.27元计算,全部变现可筹集资金2.23亿元。而汤玉祥持股上海宇通创业的3000万元,汤称“其中自己拿出200万元现金,借了800万元,另外还向机构投资人借贷2000万元,借款利息是5.31%。”

  “有人劝我寻找一个隐性通道”,汤玉祥说,但他认为这样做得不偿失。“我不能这样做。这样做也许能够很快突围,但是不出两三年,人们还会知道背后是我汤玉祥,这样,我就会失去市场对我的信任。”

  2004年1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严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转移控制权时通过所谓的“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法律义务。这至少堵住了上海宇通曾经采用的以“股权托管”作为协议转让和司法拍卖过渡这一途径。今后,欲模仿“宇通模式”者须再有创新。

  作者:本报记者夏欣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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