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是人们办理某一具体事项应当遵循或履行的时间和空间的步骤和形式,是为实现某种实体结果服务的。当某些重要程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时,就上升为法律程序。审计程序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行为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律程序。审计程序所追求的目标和价值应当是审计监督工作的规范有序、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审计工作的高效率。
审计程序与审计结果的公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实体正义是通过程序正义(正当程序)来实现的,是程序正义的实质目的,也是程序正义的重要评价标准。
审计程序应当是为审计结果服务的,正当程序是审计结果公正的保证。审计程序保证审计结果公正的主要实现途径是建立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权力和权利的制衡机制和审计内部结果控制机制。建立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权力和权利的制衡机制,主要表现为在审计程序中设定审计机关的程序性义务和被审计单位的程序性权利。在我国,由于审计体制的特殊性,这一点尤为突出。我国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审计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突出特点是强制性和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被审计单位对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机关而言是被动的、弱势的,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因此,如果不对行政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就会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扩张,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实体正义就不能保证。在现代法治国家,限制行政权力已成为普遍的行政法原则。从行政程序角度对行政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对权力的抑制、分解,为行政权力主体设定程序性义务,从而达到避免和减少行政权力的随意性和随机性,限制权力滥用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设定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如被告知权或知情权、平等对待权、要求决定者为决定说明理由权、申诉权、发表意见权等,达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力和权利的相对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讲,审计程序的规定主要是设定审计机关的义务和被审计单位的权利,使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机关在审计法律关系中地位的不平衡性得到补偿,在审计程序中形成主体双方的制衡机制,从而促进和保证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运用法律法规,公平地发表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平等地对待每个被审计单位,实现审计结果的公正。建立审计内部结果控制机制(或质量控制机制),即通过审计各环节、各阶段的程序性规定,将审计监督权分解到不同部门和人员,通过各环节、各阶段中审计人员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形成不同审计阶段、环节之间和审计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从而保证审计结果公正。由此可见,审计程序是审计结果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实体内容)是审计程序合理性(正当审计程序)的重要评价标准,而限制权力,维护被审计单位的程序性权利是实现审计结果公正的必然要求。
审计程序与审计效率
审计程序在保证实现审计结果的公正的同时,必须关注审计效率。效率实质是成本与效果的关系问题,即从一个给定的投入中获得最大的产出,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的效果。任何程序都是而且应当是以效率为价值和目标的。首先,程序可以通过可预测的、理性的决定过程来维持某种关系的稳定性、行为的规范性和进程的连续性。从这个意义上讲,程序是与无序相对的,而缺少程序造成的无序则可能增加解决问题的成本,降低甚至没有效率。其次,就每个具体的程序而言,程序的效率价值要求程序的经济性选择。以较小的程序成本,实现较大的实体效果,或者说为实现特定的实体结果,应当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法和手段。因此,合理的审计程序应当考虑审计效率,考虑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投入以及其他难以量化的社会成本。
在我国现行审计体制下,审计程序属于行政程序,而效率是行政程序的重要价值,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原则,因为行政执法面临的是纷繁多变的社会事物,贵在及时解决问题,而且即使行政决定有错,还存在司法审查进行权利补救的制度设置。可见,效率原则应当是设定审计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
审计结果公正与审计效率的矛盾统一
审计结果的公正和审计效率是审计程序应当追求的两个价值目标。但也不难看出,保障审计结果的公正与提高审计效率存在矛盾。一般意义上,审计程序设定越严密,控制环节越多、越复杂,审计结果的公正程度越高,越可靠,但审计效率可能会越低;而审计程序简单,虽然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但审计结果的公正性却难以保证。因此,在审计程序的选择上,要协调好公正与效率的矛盾,找准两者的结合点,达到两者在审计程序中的统一。
如何协调好公正与效率的矛盾,决定于事物的本质和目标。审计是在受托管理、受托经营所形成的责任关系下,基于经济监督的需要而产生的,其本质是对经济责任的评价和鉴证,我国国家审计,由于体制和职能的特殊性,其本质是评价、鉴证和监督的一体化,但不论是评价、鉴证还是监督,结果的公正和正义是其根本的目标。没有审计结果的公正,审计就失去存在的意义。这与经济发展不同,经济的本质和目标是发展,是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可见,审计程序应当把保证审计结果公正作为首要价值目标,在保证审计结果公正的前提下,追求审计效率的最大化。 (文/吉林省审计厅 袁玉岫 赵振民)作者:袁玉岫 赵振民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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