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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今日报道,春节期间,北京市家政公司从四川引来了一批”川妹子”为北京市民做保姆。没有想到的是,一些手持中高级家政服务证书的小保姆们根本不会做家务。这让一些北京市民心中老大的不愉快。
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必须首先厘清各方的法律关系。从四川方面来说,负有推荐合格家政服务员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假如这家公司向那
些没有经过培训、直接上岗的人颁发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那么,公司就涉嫌欺诈。对于北京方面来说,如果接收家政服务员的公司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没有给家政服务员必要的“倒时差”时间,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家政服务员来说,上门服务更应该讲诚信,如果没有达到国家资格培训要求的水平,就不应该出示有关的资格证书,更不能期望获得相应的报酬。总之,在家政服务中,任何一方不讲诚信,都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是法律上的要求。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的一些法律都将诚实信用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的基本含义包括两点:一是当事人要将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表达出来。不能心里想一套,嘴里说一套。二是要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所以,对家政服务这样的法律关系当事人,有关方面一定要加强诚实信用的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和谐的家政服务法律关系。
其实,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家政服务中都会出现一些纠纷。问题的关键在于,纠纷出现以后,有没有适当的救济措施?对于广大市民来说,在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内心总希望找到靠得住的家政服务员。但是,即使合同约定再具体,也难保不会出现意料不到的情况。当麻烦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处理彼此之间的误解和矛盾。
家政服务是现代化分工的产物。家政服务带来了社会效率的提高,生活质量的提高,但是,家政服务中也存在着交易成本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在北京市发生的纠纷中,涉及到北京家政服务公司和四川家政服务公司两家机构,它们在经营过程中肯定需要一定的投入。因此,通过这样的方式建立服务关系,其服务价格不会便宜。能否通过现代网络建立更为快捷方便的家政服务合同平台呢?在我们看来,大有可为。今后家政服务学校可以通过网络与需方签订合同,减少其中不必要环节,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节省费用。只有这样,家政服务才不会出现两头不讨好的情况。 本报特约评论员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相关报道见A10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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