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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有新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30日 03:0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中国保监会日前对《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以保监会令的形式颁布了修改后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六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新《办法》中将原“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改为“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二是新《办法》明确了保监会派出机构
对当地代表机构日常管理的职责等;三是按照我国入世承诺,新《办法》中加入了保监会审批的期限的规定;四是,新《办法》对审批的程序进行了细化;五是根据保监会行政审批改革的,对代表机构的展期,不再审批;六是新《办法》对处罚规定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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