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修订相关信息披露规范问答非经常性损益认定标准趋统一
本报北京电(记者李巧宁)为准确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经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详见第3版),修订稿对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的项目重新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据悉,证监会曾于2001年4月25日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含义和内容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但从执行的情况看,无论是其披露还是涉及项目的认定标准方面均存在差异,出现上市公司根据自己的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现象。为此,证监会对该问答作出修订。
修订稿明确,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的项目共计14项,包括:债务重组损益;资产置换损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短期投资损益,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获得的短期投资损益除外;委托投资损益等等。
修订稿指出,公司在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时,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
修订稿强调,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新股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时,应单独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予以充分关注,要对公司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所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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