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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做“善事”也要合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24日 02:18 新京报

  据2004年1月22日《南方日报》报道,春节前夕,武汉警方从12月份以来打击盗窃自行车专项活动追缴的1228辆自行车中拿出651辆无主赃车发放给了该市651名贫困大学生和贫困市民,报道称如此“大规模将收缴的无主赃车免费发送给贫困群体,在全国都属首次”。

  在贫富分化日益加重,弱势群体生活状况备受世人关注的今天,武汉警方能在新年到来之际拿出这样的亲民举措,其用心当然值得充分肯定,社会效果也定会不错。但是,我认
为,有权处置追缴赃车的权力主体是不是警方。

  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赃款赃物有收缴权,但没有处分权。例如财政部颁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也未赋予公安机关有处置赃款和罚没财产的权力。根据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法治原则,武汉警方发放无主赃车似无依据。

  报道中称,发放该批脏车系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这句话似乎潜藏有合法理由,但其实很牵强。不管怎么说,在读者看来,这些无主自行车就是武汉警方发放的,武汉警方作为赠予的主体是不对的。赠予当然只能是财产的所有人。

  而追缴的无主赃车的财产权依法应归属国家,即只有代表国家理财的政府财政部门才有权力依法处置,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成为处分这类财产的主体。如果警方没有获得法定部门的授权,那么就不能处理这些无主自行车。

  武汉警方显然是在做一件于道义上无可指责的善事,但是这样的善事要在法律上更站得住脚,要更符合程序上的正义。严格依照法律,这是行政部门做事的前提。夏敏(江苏法官)(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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