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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23日 09:52 经济参考报

  回顾2003年的法律热点,展望2004年的立法活动过去的2003年,公众对法律话题的关注程度明显高于以往。我们经历了民法典起草、SARS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立法、孙志刚事件和收容制度的废除、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撞了不能白撞”规定、司法制度人性化改革、行政许可法颁布、“保护合法私有财产”入宪等一系列热点事件,而在这些事件和现象中,包含着一个重要而内在的话题——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比如扩大和保护私权,缩小公权的行使范围和规范公权的行使,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任意侵害。在2004年里,这个话题仍将是社会
关注和思考的核心话题。

  2003年,有许多热点法律话题吸引了人们的目光,引起人们的热烈评说,中国人对法律问题的关注程度明显超过了往年,法律与普通公民的利益相关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直接。与此同时,“私权”、“公权与私权”等词汇,也明显地使用频率日渐增高,大部分热点法律事件都内在地涉及到这一问题。

  2003:“私权”日益被关注的年头

  “私权”话题,普遍地存在于去年一年的法律热点话题中:

  年初伊台,人们谈论《民法典》草案的话题,《民法典》被称为一部最大的私权法典;

  陕西的公安入宅搜黄碟事件,社会各界评之为公权侵害私权的行为;

  孙志刚事件与收容制度的废除,也是典型的公权对作为私权的人身权利的侵害的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也事关作为私权中的物权的公民房屋财产权的保护;

  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中的矛盾所引发的恶性事件,则触及对公民财产权这项私权的保护和防止公权对私权的漠视;

  《行政许可法》则是缩小公权介入范围、规范公权的行使的一部重要法律;

  年终提出的“保护合法私有财产”和“保护人权”入宪则是更为重要的尊重、保护私权的举措。

  更多地用法律设定和保护私权,减少公权介入的领域,公权应当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怎样行使好公权,公权行使必须受到规范和制约,这些看法已经逐步成为普通公民、国家领导层、政府各级部门的社会公识。

  私权不等于私人财产权私权不“私”不“小”

  私权,也叫私权利。但私权并不等于私人财产权,这是一般人容易误解的,人们往往以为保护私权就是保护私人财产权,这就把私权看窄了、看“私”了。财产权只是私权中的一种,私权的内容要比财产权更多。私权也不只是作为公民的个人的权利。

  私权是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不仅公民的权利是私权,企业的权利也是私权,一些社会组织,如团体、协会也有私权,当国家不以公权身份出现来参加民事活动时也拥有的是私权。

  具体而言,私权包括:公民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物质收益权),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企业的财产权和商誉权等,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等,国家的国企财产权、国家债权等。所有这些私权各自都是自主、独立的,相互平等地交往,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私权社会(市场经济是私权社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公权,也叫公权力、公共权力。公权是服务于私权社会,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的,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们选举、组织的国家。因为,私权社会中的公民和组织有些事情自己做不好,比如社会治安、经济秩序、纠纷仲裁、公共建设和公共福利等一堆有关公民、组织的公共利益之事。国家就是为公民、组织来做这些公共利益之事的,它的权力就是公权,包括立法、司法、治安和管理经济、文化、社会的行政活动。

  可见,私权并非是“小”的、“私”的,而恰恰是“多”的、“广”的、“本”的。它是正常地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和企业、社会组织的各种“生活”权利,它们是自主、自由、平等的,正常状况下不需要公权介入。只有出现了私权的被侵害、违法和冲突时,才由公权来帮助保护、裁决、制裁。

  公权与私权关系牵涉着社会组织模式

  在一个社会中,公权与私权孰多孰少、孰主孰次,公权介入私权社会的程度大小,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都不一样。总体而言,除了古希腊、古罗马拥有一定规模的私权社会,近代以来的西方国家拥有较为发达的私权社会,其它国家在各个时期都是公权绝对主导、私权社会弱小、私权有限而公权不太受制约的社会。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也是公权异常强大、私权社会非常弱小。已故的著名法学家谢怀栻先生谈到:“中国自古以来没有‘私法’。人民之间不存在‘私法关系’。就连婚姻关系,也是受统治的……甚至对民事诉讼,也要讲‘无限制干预’。这种情况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直到20世纪80年代,情况才大变。”

  西方近代以来的社会,是一个私权发达,公权介入适度,公权与私权关系比较平衡、合理并可随时作适度调整的社会组织模式。从早起现代化和后起现代化的国家的共同情况看,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奥秘就是:个人、企业自主、自立、自由和自担责任,易于产生创造力,推动社会发展;而公权过多,过分约束私权,私权较少,就难以产生创造力,社会不易发展。

  从我国经济改革的历史经验中也可以看到:政府对经济、企业管得过多、过死,就不利于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要少而得当,有所为有所不为。

  社会管理的道理也一样:小政府、大社会;公权适当收缩,并严格规范公权的行使;让公民、企业拥有更多的权利,并同时承担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承担侵犯他人权利的责任。

  法学家眼中的中国公权与私权关系

  江平先生谈到:“从一个法学家的角度观察目前的转型社会,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私权利觉醒了,扩大了,而公权力依然维持着很大的干预和控制力。在我们过去控制和管理都相当强大的情况下,私权利很渺小,并不会出现很大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而现在私权日益觉醒和扩大,公权力仍然保持着较大的干预和管制力量,就会形成转型社会里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必然冲突,甚至在某一时期会有尖锐的冲突。这是客观规律造成的。”

  杨振山先生则认为:“民事权利(私权)固然要求公共权力提供方便和保障,但在中国目前更迫切的任务应当是防止公共权力对私权的威胁。”

  应该说,两位权威法学家的分析,触及了我国目前公权与私权关系状况中的重要问题。

  关注“私权”是社会变革和进步的反映

  2003年,私权问题的备受关注,绝不是理论、名词和制度上的空洞游戏,而是直接地反映了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状况和人们的意识觉悟,是有益的社会变化带来的可喜的意识进步。

  一是公民的物质财产增多、企业家群体的扩大,使人们更关注自己的财产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这是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富裕后产生的制度要求。

  二是人们在生活摆脱贫穷后,对自己的人格、名誉、自由、安宁更为关注,对生活质量和精神尊严产生了更高的吁求,这是社会精神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

  三是公民的权利意识的进一步觉醒,理性意识和法律意识的觉醒,意识到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理性地实现对自己的权利的保护,实现法律的可靠保护。

  四是国家和政府的领导层更增强了民本意识,私权建设之得失既关乎公民基本利益的得失,也关乎中国现代化之得失。

  2004:私权建设继续发展的前景

  2004年,从将要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来看,关注私权、建立趋向平衡的公权与私权关系的趋势仍将进一步沿续。

  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出台,这虽然只是一个法律层次较低的具体、专门的法律文件,但事关许多公民的重要私权——房屋财产利益的尊重、保护。

  3月份,“保护合法私有财产”和“保护人权”入宪之事,更是从国家根本法的高度强调了对作为私权的公民财产权、公民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7月份,《行政许可法》将实施,这部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行政法,在缩小公权范围,扩大私权空间,限制和规范公权的使用方面,有重要作用。

  《物权法》的制订,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在2004年也应该有所作为。《物权法》对私权的确立和保护,意义也非同寻常,可以说,宪法中“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是要靠《物权法》来落实和完成的。

  当然,2004年一年远不能做完这项工程。扩大和保护私权,减少和约束公权,培育私权社会,建立公正、高效的公权系统,会是一个几十年的长期的过程。作者:金国中作者单位:经济参考报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4-1-9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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