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天前,北京市建委出台新规定,规定北京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报材料将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人举报,申请人才具备购买资格。出台这个政策是为了对非中低收入者买经济适用房的现象加以遏制。但是仔细琢磨这个新规定就会对其效力产生质疑,似乎这样的补救措施难脱走过场之嫌。
要求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公示出来的申报材料中,最核心的信息就是申请人的收入情况
。收入一项被划分为7个部分,要求申请人列出工资、劳务费以及租房等其他途径收入。但是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填写,只要看着没什么大问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办公室就会给盖章,完全无法保证其真实性。
可是成立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核查小组,并引入公示机制,似乎也未必能补上这个漏洞。
就拿租房收入这一项来说,虽然北京市要求出租房屋的个人都要有备案,并对其房租纳税。但很多人出租自己的房屋并不在任何机构登记备案。悄悄地租给熟识的人,再悄悄地收取房租,这没有什么稀奇的。外人如何知晓这种情况呢,又如何监督呢?
再说,经济适用房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只是在北京建设网和申请现场公示,又有多少人会通过这样有限的途径进行监督呢?
由于在经济生活中我们有太多没有规范的行为,加上整体的法制、监督环境的欠缺,单单为审核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而设立的核查小组和公示只能在形式上加强对收入的核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入情况,难以起到强有力的作用。
作为补救经济适用房购买政策漏洞的一项措施,此次出台的新规定当然有一定的作用,比如震慑作用。但是我们还应该想到的是,在制定政策的时候,要从一开始就没有漏洞,而不是事后摆出某种姿态,亡羊补牢。J111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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