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扬)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的廉租房如果连续6个月没有居住就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这是记者昨天从建设部获悉的。
昨天,建设部公布了由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从今年3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都可以向政府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公示,公
示期限是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进行公示。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给他人,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都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要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要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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