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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 08:26 经济日报

  国有股“一股独大”和非国有股“一股独大”成为目前构筑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障碍。二者面临的主要问题不同,前者主要是代理链过长,后者则主要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近年来,“一股独大”现象一直是理论界的热点话题。多数人认为,“一股独大”是导致内部人控制、公司治理低效、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根源。笔者认为,对“一股独大”应
区别对待————国有股“一股独大”和非国有股“一股独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国有股“一股独大”面临的首要问题在于代理链过长。作为国有股股权的代表,必须注意到其同非国有股东的两个重要区别:一是其本身不享有最终的所有权,只享有控制权,它本身就是代理人;二是其自身的组织结构复杂、规模庞大,其内部就存在着一系列的委托代理关系。要促使代理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就需要通过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但显然,代理人的目标不可能同委托人的目标完全一致。代理链越长,越容易导致代理人背离委托人目标。通常所说的国有股所有者缺位,正是由于大多数国有控股企业的代理链过长,从而没有一个真正的代表来维护国有股的股权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短期内可以通过采用更合理的选拔机制选择国有股股东的代表、建立更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等制度安排,来缓解国有股“一股独大”带来的问题,但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代理链过长的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中国家控股的企业普遍效率低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过去认为必须由国家控制的领域已经逐步向民营资本开放,并且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放宽对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不会动摇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相反,国家可以集中资金和力量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实现十六大提出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目标。

  对于目前有人担心的治理后可能导致国有股“一股独大”转变为非国有股新的“一股独大”,笔者认为,非国有股“一股独大”可能面临的问题,国有股“一股独大”同样存在,而前者则不存在代理链过长的问题。同时,非国有股“一股独大”并不必然降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国外一些学者分别对欧洲12国以及18个新兴市场国家的实证研究表明,股权集中度与企业业绩或企业价值正相关;国内一些专家的实证研究表明,在非保护性行业,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企业业绩正相关,股权集中度与企业业绩正相关。可见,非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主要问题不在于公司的治理效率,而在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问题,从宏观层面上,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道德规范和诚信制度建设,进一步发展独立董事制度,规范大股东的行为。另一方面,要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对大股东形成股权制衡。从企业微观的治理层面上,可以引入累积投票权、股东表决排除制度等一系列有利于权力制衡的中小股东保护机制,同时加强中小股东的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教育,提高中小股东的自我防护能力。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商学院)

  梅山 郑春美作者:梅山 郑春美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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