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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聘律师团 重庆国资委的夺宝奇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20日 08:23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陶春苗 重庆报道

  律师顾问团的成员将采用“一年一聘、科学考核,择优留用、末尾淘汰”的机制。给予律师顾问团成员的报酬将根据其完成的任务量和完成的情况来计算,而不是给予他们固定的报酬。

  1月10日,重庆市国资委接到一起国资流失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国资委自己并没有兵刃出鞘,而是派出了一个律师顾问团去调查此事。

  在去年年底,重庆市成立了国资委律师顾问团,这也是重庆市国资委首开全国先河。

  助阵国资改革

  重庆市国资委成立律师顾问团,有它的理由。

  自2003年9月23日重庆市国资委成立那天起,国资委对该市市级国企的产权进了初步调查统计。统计结果显示:重庆市级国企数量超过了原来公布的“800余家”,多出200多家。重庆市为何一下子多冒出200余家国企?重庆市国资委一位官员说,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重庆涌现出大量新生企业,其中相当部分由市级各部门或市级企业所办。这些市级企业中,除了已经明确“身份”的800余家国有企业,还有大量的子公司、孙公司。新出现的企业中,有多少注册为集体、股份制,其中又有多少应该姓“国”,在重庆市国资委成立前,没有专门的部门对这些公司进行逐一调查登记过,一些企业的产权归属一直是本“糊涂账”。

  要把这笔“糊涂账”变成“明白账”,其中所牵涉的法律事务可想而知。

  去年12月25日,重庆市国资委又决定用43亿元现金打包买下工商银行重庆分行的172亿元不良债务。如此等等业务,都需要法律方面的服务。

  于是重庆市国资委在重庆市主城区选聘了七家律师事务所组建律师顾问团。重庆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处长许力解释,之所以要选择多家,是因为该市国有企业涉及工业、商业、投资类等多个门类,而每家律师事务所均有自己的专长,到时好对症下药。

  从重庆市国资委一份材料上可以看出,国资委赋予了刚组建的律师顾问团非常重要的职责和任务。顾问团不但要为政府和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处置、改革等上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服务,还要在国资委代拟相关的政策法规上提供法律意见。

  “重庆市国资委里负责政策法规工作的只有4人,而国资委下属却有近千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即使每个人都有三头六臂也处理不了繁杂的法律事务。”此间人士说。

  此外,律师顾问团还要负责协助重庆市国资委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工作,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区、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还要受国资委委托,处理机关法律事务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法律事项,代理相关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不过,重庆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处长许力说,这七家律师事务所只是轮流充当律师顾问团的轮值主席,起到一个召集人的作用。

  另外,律师顾问团的成员将采用“一年一聘、科学考核,择优留用、末尾淘汰”的机制。给予律师顾问团成员的报酬将根据其完成的任务量和完成的情况来计算,而不是给予他们固定的报酬。但是如何计量报酬,现在还没有具体定下来。

  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盛世文辉)是律师顾问团成员之一,该所律师曹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能够成为重庆市国资委律师顾问团的成员,本身就是一种荣誉。盛世文辉更看重的由此而带来的品牌效应。

  虽然目前,重庆市国资委与七个律师事务所还没有签定合同,也没有举行聘书颁发仪式,但是重庆市国资委已经给律师顾问团布置了具体的法律事务,协助重庆国资委起草《重庆市国有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接手案件

  就在律师顾问团组建后不久,重庆市国资委就碰到了一项复杂的法律事务。事情缘于今年年初,巫山县巫峡宾馆向重庆市国资委递交的一份“有关巫峡宾馆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报告。在这份报告中,巫峡宾馆说:1997年11月26日,巫山旅游局下属的巫峡宾馆和巫山林业局下属的综合经营部为了利用国家提供的1400万山区综合开发贴息贷款,共同组建巫山县三峡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其中巫峡宾馆出资36万元,林业综合经营部出资24万元。此后不久,巫峡宾馆由巫山县政府财政局进行担保,从深圳基金会获得对口支援贷款200万元。

  三峡公司利用这1600万元的贷款,负责投资新建巫山国宾酒店。到2000年10月,巫山国宾酒店主体工程已经完工,但仍缺不少后期建设资金。三峡公司于是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

  后来一个叫孙树芳的人同意与三峡公司合资建设经营该项目。合作的前提是由孙树芳负责筹集后期缺口资金。据巫峡宾馆负责人吴恩梅介绍,孙树芳于1991年11月至1996年12月期间担任万县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经理,1997年1月至3月调任万县农行直属支行当行长,1997年4月下海经营万县金厦房产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各方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三峡公司和孙树芳签定了一份《合资协议》。协议同意吸纳孙树芳为新股东,将原公司注册资金扩大到200万元,孙树芳出资102万元,占51%的股份,其他股东出资98万元,占49%的股份,首届董事长由孙树芳出任,首届总经理由巫峡宾馆吴恩梅出任,同时,也约定三峡公司优先安置巫峡宾馆的36名移民职工(三峡蓄水后,作为酒店的巫峡宾馆将被水淹没,而作为公司的巫峡宾馆还将存在)。

  该协议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后于2000年12月29日正式签订。孙树芳后来从农行贷入500万元资金,又个人借款400多万元,将土建扫尾工程做好。

  2001年3月,全体股东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规定,孙树芳出任第一届董事长,吴恩梅出任第一届总经理。但章程同时也规定,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接下来,孙树芳在没有招投标的情况下,指定他的几个朋友承揽了总计1000多万元的装饰工程和空调工程。同时,对另外27名移民职工没有进行安置。对此,吴恩梅代表巫峡宾馆提出了异议,并向巫山县有关部门作了报告。

  2002年4月20日,董事会决议解除吴恩梅总经理的职务。在巫山旅游局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2002年7月,巫山宾馆向巫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董事会决议无效,并让孙树芳停止对三峡公司的侵害。

  2002年10月23日,巫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吴恩梅总经理职务的董事会决议因违背合资协议而无效。对此,孙树芳表示不服,向重庆市二中院提起上诉。2002年12月16日下午,重庆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消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三峡宾馆败诉。

  三峡宾馆又于2002年12月30日向重庆二中院提起再审申请。2003年8月,重庆二中院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在此种情况下,巫峡宾馆的负责人吴恩梅请求重庆市国资委帮助。

  紧急受命

  重庆市国资委委托盛世文辉的两位资深律师谭华、曹平赶赴巫山,调查这起国有资产流失案。

  一般认为,此案件的关键在于,三峡公司的章程在规定董事会可以解聘总经理的情况下,同时约定吴恩梅为三峡公司总经理,这两个条款似有矛盾之处,应当全面解释。而重庆二中院在审理此案时,只是根据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有权解聘经理”这一条款,判决巫山宾馆败诉,只是其中的一种解释。

  三峡公司董事会解聘总经理应有足够的理由,在解聘吴恩梅时,董事会的理由是“三峡宾馆仍在从事酒店行业,因而违反了公司法中规定的‘竞业禁止’的原则”,所以将吴恩梅解聘。吴恩梅对此的解释是,当时国宾酒店还没有开业,所谓“违反‘竞业禁止’的理由是站不脚的”。

  另外,作为三峡公司的股东,三峡宾馆有权利行使自己的经营管理权,三峡公司不应剥夺其行使这项权利。

  曹平说,对于这些左右法院审理的关键问题,律师顾问团将会向重庆市国资委进行汇报。

  “从这件事可以看出,律师顾问团对增强重庆市国资委应对复杂法律事务的工作能力,将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许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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