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大税种将被放在“最重要的位置”首先进行改革
□本刊记者李其谚/文
虽然出于种种原因,税改方案并未列入2003年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中,但税改的相关准备和试点工作已经开始了。可以说,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序幕将在2004年缓缓拉开。
2003年,是税制矛盾充分凸显的一年。从个人所得税方面“富人不纳税”的质疑,到企业税方面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的不平之鸣,再到2500亿元出口退税款的拖欠,这一年,各方关注的焦点都聚集在税收之上,而税改的呼声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迫切。
我国税收制度大约每10年就要经历一次大规模的变革,历次重大税制改革分别发生在1953年、1963年、1973年、1983年和1994年。目前我国实行的是1994年确立的税制,这是一套以所得税、流转税为主体,其他税种辅助配合的复合税制体系。这套税制仍或多或少地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因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逐渐暴露出来,如没有充分体现公平、一定程度上重复征税。相比之下,近几年来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主流已经铺陈为降低税率、简化税基、拓宽税基等措施。。
岁末年初,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分别在不同的公开场合,发出了税改的信号。
在2003年12月24日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金人庆重申,加快推进税制改革已被列入下一阶段重点推进的改革之一。而这次改革的主旨是,“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财税环境。”在此之前,一向低调的谢旭人也在公开场合表示过类似的内容,他吐露了被称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十二字箴言”:“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2004年1月13日,谢旭人在记者招待会上指出,今年税务总局税收工作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特别有计划地推进中央所确定的各项税制改革,落实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八个行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事实上,新一轮税制改革虽还在规划中,但主要内容已大体确定。与前几次税改常见的“一揽子”改革不同,这次税制改革将分阶段分税种地推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三大税种将被放在“最重要的位置”首先进行改革。而消费税、物业税等税种的改革也将适时推进。
2004年首当其冲的税制改革是酝酿已久的增值税转型。中外增值税的税制设计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这三种增值税的区别在于“进项税额”的扣除不同。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原材料等项目所含的税金,而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税制转型后,将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扣除外购增固定资产、原材料等项目中所含的税金。相比之下,目前实行的生产型由于允许扣除的范围小,税基较大,因而取得收入的功能更明显。然而,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的矛盾也正日益突出。由于不允许扣除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税金,以至于企业中流行着“不改造是等死,改造是找死”的说法。
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这意味着,今后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将购买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从其增值税销项税金中扣除。因此,这一转型可以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2003年,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将在东北三省的8个领域先行一步。这个范围内的企业,将被允许抵扣当期新增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金。这个地区的试点情况将对整个税制的改革起重要的作用。
为此次增值税转型的东北试点,中央财政拿出了150多亿元资金。全盘改革显然要付出远大于此的成本。有专家透露,按大改、中改、小改三种增值税转型的方案选择估算,可能财政要分别付出800亿、500亿和300亿元的减收代价。减收因素成为本轮税制改革中不得不考虑的因素之一。
有专家指出既然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最大难题是税收因此减少,以至财政赤字加大,而以财政自身收支的不平衡来支持或换取宏观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又是积极财政政策的一大特点,那么,将拟议进行或亟待进行的税制改革,纳入旨在“以改革促增长,以改革促发展”的继续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安排,显然是一个适当选择:沿着以往的路径,在“增债扩支”的过程中,每年1500亿元左右的增发国债收入,可以将支持拟议进行、或亟待进行的税制改革作为投向之一;即便财政收支运作因税制改革而加重困难,只要是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或者局部的困难可换来全局的改善,也可不惜以进一步加大国债发行规模的代价,换取拟议进行或亟待进行的税制改革的顺利出台。
2004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相关准备工作也在进行中。目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都是33%,但外资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大多于内资企业;计算税额时,允许外资企业的成本费用全部扣除,而内资企业则不允许扣除,这导致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差别巨大。据有关资料统计,内资企业近年所得税负担率为25%左右,而外资企业负担率仅为13%,相差了十余个百分点。因此,我国对外资企业在事实上实行的是“超国民待遇”。
最近几年,内资企业界一直呼吁,希望改革所得税。各方甚至已经就改革方案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有专家指出,考虑到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以及其他国家企业所得税的水平,统一后的税率应设计在24%左右。而在统一税率的同时,还应该统一税基计算,将所有生产和经营有关的费用列入成本,从税基中扣除,从而实现实际税率的统一。
虽然有着种种迫切的考虑,然而今年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仍然处于准备阶段,无法真正实施。企业所得税的改革,需要等全国人大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规重新立法才能启动。有关人士透露,这两部法律有可能在2005年重新立法。而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将很可能在2006年才真正开始实施。
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94税制”中由以前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修改合并而来的一个税种。当时,设计制度的指导原则是“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但从这十年的执行情况看来,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最大的纳税主体,而所谓的“富人”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量却相对很少。个人所得税最大的问题恰恰是没有体现其实现公平职能的最初意图。
到目前为止,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已经基本确定:在1月13日的记者招待会上,谢旭人指出,对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要逐步推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目前正在考虑的方案,是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的收入列入综合课征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对于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然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此外,税前扣除项目也将进行必要的调整。
除了以上重点推进的改革,2004年,消费税和物业税的改革方案也在酝酿中。财政部还将继续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以及收支两条线等各项制度的改革。
消费税一方面将扩大征收范围,将部分消费量大、有一定盈利水平、税基较宽而此前未征消费税的消费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以及对环境危害大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另一方面,要调整消费税的税率,对于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征收不到位的个别重要的应税消费品,也要进行征收制度的改革。
而物业税则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土地出让费等税费合并,然后借鉴国外房地产保有税的做法,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将现行的按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的征收方法,改为按照评估价值对房地产征税。每隔一定的年限就评估一次。虽然有了最初的方案,但物业税的推行还远不可期。税务总局有关官员指出,要开征物业税,必须对现行的房地产税费体系进行清理。这是他们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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