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西宁1月18日电】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依法对青海省金鹏公司集资诈骗、虚假出资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主要涉案人员朱建坤、李文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无期徒刑。
自1998年8月青海金鹏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以来,被告人朱建坤利用自行购置的证券、期货计算机网络工程设备,搭建内部计算机局域网,架设卫星接收设备接收股票行情信息,通
过“乾龙”“世纪通宝”股票软件供客户查看行情,并以为投资者提供大户待遇及高比例融资等为诱饵,诱骗众多投资者进入金鹏公司,朱建坤采用虚假模拟交易的欺骗方式共吸收85名投资者资金人民币285.6079万元。2000年4月,朱建坤以转让公司的名义将金鹏公司及所骗取的资金共234.6079万元移交给被告人李文。
李文于2000年4月17日接收金鹏公司及朱建坤所骗取的资金后,继续采用虚假模拟交易的欺骗方式,吸收174户投资者资金427.09万元。2000年5月,李文为申报筹建昆仑期货经纪公司,经预谋伪造了现金存款凭证,凭借印章、内容填写不齐全的现金存款凭证复印件向岳华集团青海江源会计事务所申请验资,并取得了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文、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的金鹏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万元;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朱建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作者: 编辑:(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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