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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译投资体制改革历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18日 17:52 《中国投资》

  关于投资项目的审批过程,浮现在投资者脑海里的景象便是办手续不知道要办多久,盖章不知道要盖多少,没完没了地审批。目前中国的投资体制,是随着建国初期大规模经济建设而逐步形成的。这一制度在近30余年间始终如一地贯彻着,不知让多少投资者深感头痛。

  在这期间,政府作为惟一的投资主体,企事业单位不能独立进行投资;政府决定建设具体项目,通过财政拨款方式进行投资,由行政部门安排设计和施工,项目建成后由行政部
门任命厂长,安排生产、销售。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的自主权一步步扩大,在项目管理上也实施过大包干、法人监督制、项目监理制等一系列改革,但并没有触及计划经济中投资体制的根本-依靠行政权力对项目进行审批。这种投资体制下沿袭了计划经济的"四位一体"模式,即项目资金从国家到各级财政、计划等部门,其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等基本被少数权力部门和个人控制,项目在高度垄断、封闭的状态下层层审批,缺乏有效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和层出不穷的腐败。在这种体制下中国的项目建设没有持续性,按目前的管理体制,国有单位的大中型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出,由国家发改委审批,由财政拨款或银行贷款,由建设部门管建设过程的设计、施工,建成运行后由财税部门负责国家资金的回收。各部门各管一段,前边的不过问后边的事情,后边的不了解前边的情况,常常各唱各的调,如果项目效益好,大家都有功劳;效益不好,却找不到应该承担责任的部门。部门分割下的协调不顺极大增加运作成本,这也是投资效益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目前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已上报国务院讨论,我们仿佛已听到改革方案出台的脚步声,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改革投资领域中的行政审批制度,对企业投资不再进行审批管理,代之以政府核准和登记备案制。确定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投资活动所扮演的角色,放弃过去投融资体制中通过行政手段配置资源的角色,把这项功能留给市场,从这个角度来说,投资行政审批改革朝着市场经济正确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但这项改革能否落实,要依靠法律和法规的监管。核准制一定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为依据。如果法律法规不健全,负责核准的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核准也就与审批制差不多了。因此,挑战30余年审批制光靠一个投资体制方案的出台就能成功是不现实的,还需要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

  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近期措施

  ○张汉亚

  当前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应围绕“培育市场、规范行为、完善管理、强化调控”展开。总的方向是要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更多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真正做到“该管的坚决管好,不该管的坚决放开。”具体是3个重点,一是进一步缩小政府审批范围,确定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二是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推进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增强透明度和公开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决策的约束机制。三是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实现由主要借助行政审批向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注重间接调控方式,发挥规划指导、政策引导、信息发布以及规范市场准入的作用。

  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缩小政府投资审批范围

  对投资项目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办法。对需要利用国家财政性投资和产业政策限制的项目,不论项目投资规模大小,仍然维持现有的审批制管理办法;对不需要国家财政性资金支持、但项目建设涉及国家安全、重要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的重大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办法;对不需要国家投资、能够自行平衡建设资金和落实建设条件的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办法。逐步缩小纳入政府投资审批的范围。

  2.改革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

  对仍然保留审批制管理的项目,也要改变目前按项目投资额大小划分审批权限的办法,逐步过渡到按国家产业政策进行审批。对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发展的行业项目,可提高审批限额,简化审批程序(例如只审批项目建议书,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扩大企业自主决策权;对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和热点投资项目,国家应适当上收审批权限,从严审批;对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项目,则逐步以立法形式代替行政管制。

  3.进行项目备案制试点

  对不需要国家投资和平衡外部建设条件,并且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的企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今后应原则上逐步实行项目备案登记制度,目前可选择几个城市进行试点。备案制要求投资者在项目开工前将包含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投资预算、资金来源等内容的项目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可考虑由所在城市的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此项工作。投资项目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

  4.完善基建、技改投资统一管理后的配套管理措施

  在基建和技改投资管理职能全面整合后,投资项目不再有此划分,应避免1988年原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合并时、在国家计委内部仍然实行基建和技改投资分设机构、分别进行管理的办法。要以产业和行业为核心设立相应投资管理机构,真正实现基建和技改投资管理的全面整合,并统一纳入改革后的审批范围和程序。在审批制度没有彻底改革前,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对国债支持的技改项目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5.增加政府投资审批部门工作的透明性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将各类需审批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深度、项目审批条件、审批时限、需报送的相关材料等及时向社会公示,以便接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监督,增强审批透明性;同时要努力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对越权审批或审批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的部门或直接责任人,要追究相关行政乃至法律责任,增强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建立健全投资的责任约束机制

  1.明确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范围分工

  除特殊情况外,政府一般不再对竞争性领域投资,竞争性领域的投资由企业投资主体承担。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资分工范围。中央政府主要承担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活动;区域性的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则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

  2.建立国家授权的产业开发投资主体

  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由投资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协商,选择一批资产雄厚、经营良好、管理健全、自我约束能力较强、具有行业排头兵性质的大型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在“产权明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基础上,成为国家或地方政府授权的产业投资主体。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要对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债务偿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国家主管部门通过选派法人代表,与之签订资产经营合同,审核其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决策和预决算,考核业绩,通过这些手段,对国家授权投资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直接干预其投融资和生产经营活动。

  3.推行公益性投资的“项目招标制”和“财政报帐制”

  积极推进公共事业投资项目的“项目招标制”和“财政报帐制”建设方式。纯公益性的公共事业投资项目,由于没有直接经济效益、投资无法回收,因而只能依靠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和依托政府公共事业管理部门来组织建设。但政府公共事业投资项目也要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节约投资和提高效率。当前应积极推进政府公共事业投资项目的“项目招标制”和“财政报帐制”建设方式。

  “项目招标制”是指政府对纯公益性的公共事业项目,在核定建设目标、建设标准和政府出资额、政府补贴标准确定后,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项目承建商和运营商,由承建商和运营商具体负责项目建设或建设后的运营管理。这样既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和建设运营成本,也有利于促进政府公共事业部门从日常繁重的微观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宏观管理和监督、协调工作上,提高管理效率。

  “财政报帐制”建设方式,则是指对公共事业项目建设,改变目前由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先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拨付建设资金的做法,而是在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标准和总预算确定后,由政府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预借部分建设资金,先行组织建设,然后再向财政部门报帐核销。财政部门对公共事业项目中不合理支出有权拒绝报销和拨付资金,项目建设不能够报销的费用支出由政府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自行承担。这样既可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透明度,防止“黑箱”操作,又可增强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责任意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4.强化对政府出资项目的监督和评价制度

  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稽查与后评价制度。各级政府的审计和项目稽查机构,要对政府出资建设的重大项目的投资决策、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投资概预算控制等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政府每年可选择一批重点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和投资研究机构,对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绩效情况进行后评价,发现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同类项目建设提供借鉴。

  加强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

  在我国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逐渐强盛,中央政府在经济管理中逐渐减少了行政命令方法的使用,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调控能力也随之不断减弱,在一些年份几乎出现失控状况。要避免再出现这种状况,不可能再恢复计划经济时代全靠行政命令的办法,而要通过投资体制改革,建立一系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方法和调控手段,来提高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

  1.提高计划的权威性

  国家计划和规划是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控的重要工具,许多国家是通过计划去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和结构调整的。

  我国曾是计划经济国家,但长期以来出现的计划脱离现实,随意更改,执行过程中没有监督,缺少事后的总结与提高等等一系列违背计划使用原则和规律的做法,使我们的国民经济计划对投资主体行为难以起到引导作用,反过来又使现实发展与计划产生很大的背离。因此,恢复计划的权威性,使投资主体重视国家的发展计划并使自己的投资行为与之相适应,对加强国家投资宏观调控具有重要的意义。

  恢复国家计划的权威性,首先要提高计划的质量,使计划既要反映政府对国家的发展意向,又要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计划既不冒进,也不保守。为此,应改变计划只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制定方法。在制定国家计划时,要加强调查研究,以科学预测为依据,对计划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论证。其次,在国家计划制定之后,不能任意更改,政府部门应以实现计划为工作目标,如果国家政府部门都不认真执行计划,是无法建立起计划的权威的。第三是建立计划执行的监督机制,对指令性计划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能例外;对指导性计划要加强指导并为其执行提供良好的条件。第四是建立计划的后评价制度,在计划期结束后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价,总结经验与教训,达到不断提高计划质量的目的。

  2.重视使用经济手段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杠杆是国家调控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工具。合理利用税收、价格、利率、证券发行、金融和货币政策等可以由国家直接控制的经济手段去调控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往往要比行政命令更容易见效,而且可以避免行政命令产生的一些弊端。

  利用税收调控主要是通过设置与投资有关的税收,或对现有的一些税实行减收和免收的办法去调控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如: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对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而进口的高新技术设备,减免进口环节的一些税收;对企业利用盈利投入国家鼓励建设项目的资本金和还贷资金,退还部分或全部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投资项目,在其投产后一定时期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等;这些都是对调整投资结构有一定作用的措施。

  价格调控是国家通过对其控制价格的产品制订优惠性价格的办法,提高投资主体对国家鼓励建设项目投资的积极性。具体可从两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对项目建设所需购买的主要设备或高科技设备由国家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补贴;二是对国家控制价格的产品项目,在投产后一定时期维持较高的价格,使项目建设能获得较好收益,如:已在一些铁路新线上执行过的新路新价等等。

  利率调控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用于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进行调控,普遍提高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普遍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对增加投资总量则有一定的支持作用。二是用于投资结构的调整,主要是对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由政策性银行对该项目发放软贷款,或者由国家财政为该项目从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贴息。

  国家掌握的建设债券发行和企业股票上市的批准权,都可以用来支持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建设,增加投资主体向这些项目投资的积极性,达到调整投资结构的目的。

  金融和货币政策是国家控制全社会资金总量和流向的重要手段,固定资产投资是社会资金使用的主要方向之一,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要受国家金融货币政策和法规的约束。1993年以来国家宏观调控所取得的成果表明,在经济趋于过热时,紧缩的金融和货币政策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调控是非常有效的;在经济发展动力不足时,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国家发债由于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事业方面的建设,对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也是非常有效的。在广大投资主体和金融机构对投资决策逐渐趋于理性、更加注重投资效益之后,金融和货币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影响会更大。

  3.实行严格的法律约束

  法律和法规是对社会成员行为进行约束的有效手段,投资调控就是要对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法律和法规自然是不可少的。

  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的建设涉及到经济和社会的多个方面,因此,许多方面的法律和法规都能对其起到约束作用,如:关于土地和其它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环境保护、产业政策、筹资和融资、城市规划、企业组建、招投标、合同执行、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统计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完善法制建设和法律约束机制,不仅仅是建立各种法律和法规,还包括法律和法规的执行与监督,这应该成为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4.建立有效的信息导向制度

  政府的信息导向方法有两种,一是信息发布制度,即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其管理范围内定期公开发布有关的行业、地区、技术发展和应用信息。二是培训制度,即由政府或政府委托有关单位定期举办企业领导培训班,向他们传达有关信息。一些发达国家,如法国、瑞典都有以中小企业为对象的技术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定期培训企业领导,向他们通报各种有关信息,平时则为他们提供信息咨询,作为政府对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和服务的主要途径。

  建立项目的效益保证制度

  提高全社会投资效益是投资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除了要建立合理、高效的宏观管理体制之外,还要建立使宏观调控目标得以实现的效益保证制度。

  1.落实投资决策者责任制

  项目决策是决定投资效益的首要因素,投资决策者树立效益第一的观念是解决目前投资建设领域许多问题的关键。长期以来,我国国有单位投资决策者的利益与投资项目的成败没有必然的联系,成功了可以显示政绩,失败了只当是交学费,没有任何责任。在这种体制下,自然难免“投资饥渴症”蔓延,无论是投资规模、投资结构,还是投资效益都难以控制,国有资产的浪费现象几乎无法避免,而且愈演愈烈。这是长期以来投资规模难以控制、投资结构难以调整、投资效益差的主要症结之一。为此,应该建立“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责任制度。具体可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执行谁出钱,谁决策项目的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只审批使用国家预算资金、建设债券、建设基金等财政性资金和政策性贷款的建设项目;地方政府和国家授权企业审批自己投资范围内的项目;当有多个出资主体时,应共同协商审批。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应该让贷款银行参加可行性论证会,让其了解项目情况,决定是否贷款,但没有审批权。

  (2)推广并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该制度中各项管理制度和责、权、利的规定,理顺各方面关系。按法人责任制要求选择有工作能力、实践经验、作风正派的人负责和管理项目的建设工作。对于建设项目较少,缺少有经验的项目管理人员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等等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要帮助搞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3)责任制的关键是能否落实,国家主管部门要严格考核授权投资主体和项目法人的业绩,并酌情给予奖励和处罚。可在国家重点项目中选择几个管理好的和差的典型,对其项目决策者和执行负责人给予事先规定的奖励和处罚,并进行广泛宣传,认真执行是使人们认真对待各项制度和合同的重要因素。

  (4)严明法纪,对因个人失职、失误、以权谋私而给国有项目建设带来重大损失的,不但要给予行政处罚,还应进行法律制裁。

  2.严格可行性论证制度

  虽然国家从80年代初期就要求国有大中型项目的建设必须进行严格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得出可行的结论之后才能投入建设,但是到目前为止,有相当数量的国有大中型项目不能认真地进行可行性论证,许多可行性论证是“可批性”论证,为了项目能获得批准,不惜违背科学和客观实际而造假,这是许多项目建成后得不到预想效益的关键所在。另外,由于论证时间仓促、相关信息的缺乏等原因也使一些可行性论证失真。为了提高可行性论证的质量,可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规定凡有国有资产投入的项目,都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认为可行之后,才能投入建设。对未经可行性论证就开始建设的项目,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经可行性论证认为不可行的项目,坚决不能建设,并应给得出“不可行”结论的论证单位一定的奖励。

  (2)坚决杜绝“首长项目”和“显示政绩工程”。这个问题是把可行性论证变成可批性论证的主要原动力,也是多年以来难以解决的问题。建立相应的限制制度并通过改革实现“政企分离”和“政资分离”是防止这类事件发生的有效措施。

  (3)改变可行性论证费用由建设单位从项目建设费用中直接支付的办法。应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投资中划出一部分项目前期论证费,由投资主管部门掌握,项目立项后,由主管部门选择可行性论证队伍,并根据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支付论证费用。

  如果论证可行并批准建设了,再从建设费用中扣除这部分费用。

  3.完善各项外部监督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涉及许多部门的管理权限,如土地、环保、资源管理、工商管理、城市规划等等,这些部门职能的认真履行,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和广大群众对国有资产使用的监督制度的认真执行,对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都会有一定的制约。不断完善并坚决执行这些制度,有助于国家投资宏观调控的顺利进行。

  审计是督促国有资产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人员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及时发现资金使用问题的有效手段。国家审计署和各地的审计部门要统一安排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定期审计,内容应包括立项审计、建设执行审计和竣工审计等等;国有大中型项目的投资方应对项目的建设定期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才能起到审计的作用。

  4.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

  后评价是在项目建成运营之后的若干年(一般是2-4年)内根据项目实际运营的结果,对项目的决策、设计、施工等方面的质量进行的评价。进行后评价主要是总结经验和教训,为以后的建设项目提供借鉴;同时主管部门可据此对比项目可行性论证的预测结果与实际运营的差距,评定可行性论证的质量,并予以公布,作为评定可行性论证单位业绩的主要依据。

  投融资体制改革采取的配套措施

  ○张汉亚

  为了使国家能有效地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控,达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投资项目效益的目的,需要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

  规范社会咨询服务体系

  投资主体往往会因为人力、时间、专业、信息资源、经验和水平等方面的限制,而难以正确地决策和管理好项目的建设。社会上的规划设计、项目评估、财务、法律、信息、监理等投资咨询服务单位,可以成为投资主体提高决策水平和项目建设质量的好帮手。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数量的建设咨询服务机构,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咨询服务行业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着管理混乱,资质与水平不符,不按科学规律办事,不能保持客观公正、营私舞弊等现象,必须对其加以整顿与规范。

  1.严格从业登记和资质评定制度

  工商部门和有关的资质评定机构要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审批每个咨询服务单位的从业资格和水平等级;并要建立咨询业绩和质量档案制度,每年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的要及时提出警告,对多次不改的要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营业资格。

  2.咨询服务单位要与政府部门真正脱钩

  这是使其保持咨询评估客观公正的必要条件,也是使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水平的压力和动力。

  3.制订合理的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水平应该既能体现知识的价值,又要使被咨询单位能够承受,认为物有所值。这也是使咨询服务单位能够保持客观公正,并注意不断提高咨询服务水平的重要条件。

  拓宽投融资渠道

  1.加快企业债券市场发展

  对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方式进行改革,逐步将企业债券发行由目前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制定发债企业的资质标准并严格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审核工作;积极培育和发展企业债券交易市场,增强企业债券市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

  2.鼓励多种直接融资方式探索和创新

  尽快开展新建基础设施项目上市融资的试点工作,选择一些建成后预期效益较好并且稳定的新建基础设施项目,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开上市筹措投资建设资金;鼓励基础设施项目和国有企业采取特许经营权转让(例如BOT方式和TOT方式)、资产经营权转让、股权转让和出售出租、信托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直接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盘活存量资产。

  3.进行城市建设债试点

  为解决城市(镇)化过程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可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进行城市建设债试点,通过总结经验,完善规则,推向全国。

  4.切实解决中小投资者“融资难”问题

  在严格金融秩序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和规范为中小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的各类中小型金融机构,包括合作金融组织、信用担保机构和贷款担保基金。

  5.对政策性银行进行改革

  政策性银行要履行政策性投融资功能,为此,国家要进一步明确商业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分工,并为政策性银行的发展创造必要条件。改革思路有两种:一是仿照日本和韩国开发银行的作法,将现有的邮政储蓄、社会保险基金的一部分交由国家政策性银行经营和管理,以减少资金成本;同时要求政策性银行恢复对政策性项目实施优惠利率的软贷款制度。二是将国家开发银行改造成类似世界银行的国内开发机构,其贷款按照政策性、非政策性划分为软贷和硬贷两部分。

  营造投资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

  今后,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和限制的投资领域,应向国内外所有投资者开放,任何地方、部门和行业不得自行设置障碍,垄断投融资活动,阻碍其他投资者的进入;所有投资主体在国家没有禁止和限制的产业领域投资,在市场准入方面一视同仁,享有同等待遇。

  2.净化招投标市场

  明确要求所有达到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其勘查设计、设备采购、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均须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对目前普遍存在的议标行为进行严格限制;打破行业垄断,大力培育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和招投标市场,强化政府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促进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3.发展和规范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快投资中介服务的市场化。工程规划、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资产评估等机构承揽项目,要逐步限制直至取消由政府部门行政分配任务或受行政干预的不规范议标等“黑箱”操作方式,一律实行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同时可有限制、分步骤地向外资开放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引进国际竞争,促进各类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4.规范投资领域的行政性收费

  对投资领域各类不合理收费要坚决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政府部门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加快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

  1.全面清理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违背公平竞争原则、阻碍投资合理增长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订或废止;对适用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2.加快投资方面的立法

  (1)尽快出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以便对投资领域的招投标行为和招投标市场进行全面规范。

  (2)近期应尽快出台一些针对投资领域特定范围、特定行为的专门法律法规。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办法》、《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办法》、《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条例》、《政府投资特许权项目暂行管理条例》等专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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