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采访发现,一些行政机关和部门,在行使执法权力和职能的过程中,出现各式各样的偏差、漏洞、扭曲甚至违规违法行为,执法质量比较低,法律专家称之为“低级执法”。
一是执法程序的“随意化”,削弱了法律应有的告知、教育功效。当前基层机关的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胡乱执法和任意处罚的情形屡屡发生,甚至还出现先罚款后定性、随
意裁量的做法。2003年7月,广东省东莞市怡东酒店接到当地公安分局治安股股长的口头处罚,要求酒店停业整顿,并罚款2万元,而书面的处罚决定书则是在酒店停业一天之后才补发的。这种口头执法、以言代法的行为剥夺了酒店的听证权,导致经济损失惨重。
二是执法权限的“超越化”。即超越法律授权行使所谓的执法权,或者无限扩大法定的权限,出现一些“越俎代庖”或者“衍生执法”的行为。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一批农民车主近日投诉,他们购买的用于家庭自用的客货两用车,被南海区交管总站强令办理有关“营业性运输”的证照。这个区大部分自用的货车被迫按营业性车辆办理了手续,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扩大化执法,让车主们叫苦连天。
三是执法行为的“利益化”。尽管各地执法机关财政基本实现收支两条线,极大地遏制了以法谋“钱”的行为,但大部分单位却实行按比例返还或超过基数返还的办法,执法机关的执法收入仍然与个人待遇息息相关。执法行为的“利益化”不仅表现在有经济利益领域的过度执法、乱执法、乱罚款等方面,还同样表现在一些公共服务性、没有经济利益领域的“不作为”方面。
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形形色色的“低级执法”现象,其形成既有客观环境的因素,也有执法者自身利益的因素。法律专家指出,立法的部门利益化、执法环境差和执法监督缺失则是其中的主要原因。对于这些行为,我们的政府主管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绝对不能视而不见。J051赵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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